急性心肌炎病原學依據
時間:2012-01-06來源:青島健康醫療頻道
急性心肌炎病原學依據
1.在急性期從心內膜、心肌、心包或心包穿刺液中檢測出病毒、病毒基因片段或病毒蛋白抗原。
2.病毒抗體:第二份血清中同型病毒抗體(如柯薩奇B組病毒中和抗體或流行性感冒病毒血凝抑制抗體等)滴度較第一份血清升高4倍(2份血清應相隔2周以上)或一次抗體效價≥640者為陽性,320者為可疑陽性(如以1∶32為基礎者則宜以≥256為陽性,128為可疑陽性,根據不同實驗室標準作決定)。
3.病毒特異性IgM:以≥1∶320者為陽性(按各實驗室診斷標準,需在嚴格質控條件下)。如同時有血中腸道病毒核酸陽性者更支持有近期病毒感染。 對同時具有上述一、二(1.2.3.中任何一項)、三中任何二項,在排除其他原因心肌疾病后,臨床上可診斷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如同時具有四中1.項者,可從病原學上確診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如僅具有四中2.3.項者,在病原學上只能擬診為急性病毒性心肌炎。
如患者有阿斯綜合征發作、充血性心力衰竭伴或不伴心肌梗塞樣心電圖改變、心源性休克、急性腎功能衰竭、持續性室性心動過速伴低血壓或心肌心包炎等一項或多項表現,可診斷為重癥病毒性心肌炎。如僅在病毒感染后3周內出現少數早搏或輕度T波改變,不宜輕易診斷為急性病毒性心肌炎。
在考慮病毒性心肌炎診斷時,應除外β受體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亢進癥、二尖瓣脫垂綜合征及影響心肌的其他疾患,如風濕性心肌炎、中毒性心肌炎、冠心病、結締組織病、代謝性疾病以及克山。ǹ松讲〉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