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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變革大事記 1987年 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提出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所需資金來源于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共同繳納的費用。 此舉標志中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開始。 1991年 國務院發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退休費社會統籌正式在全國推廣。 文件首次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和部分積累相結合的思路——在以支定收的同時,多收一些錢并積累起來,用于彌補老齡化高峰期收支缺口。 這一規定改變了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完全承擔的做法,采取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 1995年 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這是第一次以國務院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建立個人賬戶,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其最核心的內容是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財務制度。 1997年 國務院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6號文),統一了各地“統賬結合”的實施方案,規定了統一的繳費比例和管理辦法。 2000年 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的試點方案》(42號文),規定個人賬戶基金不再用于支付當期養老金,而是采取積累制,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以實現保價增值;在繳費形式上,也由個人繳納5%,單位劃撥6%,轉變為完全由個人繳納8%,賬戶規模由原來的11%調整為8%;實行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集中到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降低做實成本,并簡化賬戶管理程序。 2001年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而且繳納時間可累計折算。 2001年6月 國務院頒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減持國有股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001年7月 為了落實42號文,國務院決定在遼寧省進行社會保障試點以探索經驗。遼寧開始了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試點工作。 2001年10月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過降低個人賬戶中繳費工資比例,所繳費用與統籌賬戶繳費基金分賬管理,以確保個人賬戶真實積累。 2004年 做實個人賬戶由試點范圍到整個東北三省(遼寧、吉林、黑龍江)。 2005年11月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關于擴大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并對做實個人賬戶的原則、起步比例和時間以及財政補助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2005年12月 國務院頒發《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進一步要求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提出在當時及此后一個時期內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2006年 黑龍江、吉林、天津、山東、湖南、湖北、山西、山東、新疆等九個省(區、市)與全國社保理事會簽約,將做實個人賬戶中央補充部分的資金交理事會運營管理。 2007年 勞動保障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確保基本養老金發放的前提下提高做實個人賬戶比例。天津等8省(區、市)2006年從3%起步做實個人賬戶,以后逐步提高做實比例,督促做實個人賬戶。 2008年 人社部發文,批準浙江省、江蘇省成為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省份。 2009年2月 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 2009年9月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國開始進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2010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國家財政有為社會保險提供資金支持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