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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維修和更新、改造內容;工程預算;涉及房屋戶門號及戶數;維修和更新、改造組織方式和驗收方式等內容。 29、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影響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怎樣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答:由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使用中出現的一些故障,如按正常申請程序操作, 30、哪些情況屬于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的范圍? 答:依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府令第215號)規定:發生下列緊急情況的,屬于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的范圍:(一)電梯故障經有關部門確定危及人身安全的;(二)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屋頂滲漏等嚴重影響房屋使用和安全的;(三)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響正常使用的;(四)消防設施損壞,消防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的;(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緊急情況。 31、維修和更新、改造時如何確定施工企業? 答:在房屋維修時,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并與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32、哪些費用不得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答:依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府令第215號)規定:下列費用不得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四)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五)其他不應當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承擔的費用。 33、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賬目怎樣核查和公示? 答:為保證業主對維修資金的知情權,增強資金使用的透明度,《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府令第215號)規定資金管理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布。還要求資金管理機構、專戶管理銀行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信息系統,業主可隨時對其分戶賬中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進行查詢。 34、業主交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否有利息? 答:依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府令第215號)規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息,利息計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滾存使用。 35、政府有關部門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有什么監管措施? 答:依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府令第215號)規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定期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規范和完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審計部門應當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36、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依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府令第215號)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或拒絕按規定承擔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37、對擅自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怎樣處罰? 答:違反規定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還應當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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