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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屋的保修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2、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誰管理? 答:根據“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業主自主管理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的方式。業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未決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13、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到哪? 答: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委托具有一定規模、資信良好的商業銀行作為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并委托專戶管理銀行辦理維修資金賬戶的設立、交存、結算等手續。 14、商品房屋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是什么? 答:依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府令第215號)規定: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筑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交存標準: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8%交存;未配備電梯的房屋及配備電梯且未設地下車庫的底層房屋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 15、商品房屋的業主怎樣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答:依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府令第215號)規定:商品房屋的購房人應當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屋預售合同時,同時將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應當將未出售房屋及拆遷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16、出售公有住房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是什么? 答: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照多層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層房屋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購房人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 17、出售公有住房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怎樣交存? 答:公有住房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購房手續時將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時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18、怎樣利用公積金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答:依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府令第215號)規定:已交存住房公積金的業主,經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請,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核準,可將業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具體提取比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研究確定。 19、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否只交存一次? 答:當房屋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的,該戶房屋業主應及時足額續交。 20、原有房屋怎樣補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答:原有房屋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按照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補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