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被害,惡果頻現 劉桂安報復殺害證人案在日照某法院開庭之前,法院事先給該案直接證人發了“出庭通知書”,他們都收到了,也按了手印。可開庭那天,4名證人一個也沒到庭。 一進法庭,審判長便宣讀判決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桂安為報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第65條第一款、第57條第一款、第36條、第 一、被告人劉桂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劉桂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法本死亡補償費24390元,喪葬費8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620元,共計28810元。 記者調查發現,劉桂安在殺人之前已預謀許久。自知殺人要償命,他不僅安排一家老小全部外逃,而且,除了幾間破房子,他把家里的甚至妻子娘家的所有值錢東西全部變賣、轉移了。這使法院做出讓劉桂安賠償近3萬元的判決成為一紙空文。 拿到法院判決的劉法本悲憤地說:“我妻子是因為作證、協助政府辦案而丟了命,還搭上了我們的兒子。政府能不能給我們一些補償呢?” 審判長說:“從感情上說,政府應該給予相應補償。但從現有法規上,又確實找不到相應的依據,所以無法補償。” 不僅如此,由于此案審理、宣判過程中幾次需要受害人的丈夫及其親屬親自到遠離鄉村的日照市區內,光是多次往返70公里山路的車費就不知搭進多少。為保證兩個深受刺激的女兒盡可能地適應生活的變故,劉法本現在根本不可能繼續外出打工;因此,兩個女兒的上學費用問題又提上了日程。 審判長對記者說:“關于證人利益的保護,我國目前的法律基本上是個空白。《刑法》第308條有一款很原則很籠統的規定,對于打擊報復證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怎么叫情節嚴重?威脅、恐嚇、摔摔打打算不算?遇到這樣的報復,該如何保護證人?都沒有具體可操作的辦法。至于為證人提供車馬費以及受害后相應的補償,他更是聞所未聞。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對記者說:“這就是沒有讓證人必須親自出庭并由對方辯護律師當庭質證的后患。如果胡秀娟當時真的是作的偽證,法庭上一質證便能暴露出來;但現在只憑一張書面證據就定了罪,而很難對其證言的真實性進行考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