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什么都收,在什么時候都敢收,在什么地方都敢收。”在安徽省馬鞍山市國土局原局長王海風特大受賄案調查結束后,辦案人員發出了如此感嘆。 因在土地買賣、辦證等方面涉嫌受賄1700多萬元,王海風創下安徽土地系統受賄案的驚人紀錄。 近日,王海風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鑒于案情重大,法庭將擇期宣判。 據了解,2009年年初,馬鞍山這位曾經的“土地爺”被逮捕后,在坊 地產“紅人” 單筆最高受賄330萬余元 緊鄰江蘇南京的馬鞍山民營經濟發達,物產豐富,但是有一樣資源卻是極其匱乏的,那就是土地。 1997年1月,王海風由馬鞍山花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提拔為區長,2001年調任至馬鞍山國土局任局長。 作為前任“區長”和現任“土地爺”,王海風漸漸成為眾人眼中的“財神”。 1998年,馬鞍山春天房地產公司經理任敖根取得了馬鞍山市王家山八畝塘舊城改造項目。1999年3月,王海風幫親屬僅以2萬元的價格從任敖根處購得價值6.1萬余元的商品房一套;2003年春節前,任敖根送上現金5萬元; 2001年底,王海風“請”任敖根幫其親人解決住房問題,任敖根隨即為王海風的親人辦理了一套價值13.4萬元的商品房的產權證; 2004年下半年,任敖根的公司開發了雨山區鵲橋小區二期工程。任敖根為表感謝,于2005年送給王海風一套500平方米左右的門面房。但“謹慎”的王海風認為要門面房太顯眼,于是,任敖根便將該門面房變現后的250萬元交到王海風手上; 2004年年底至2005年,任敖根共計送出50萬元給王海風; 2004年,任敖根以王海風女兒在國外上學需要用錢為名,送給人民幣10萬元;2003年至2007年間,任敖根以王海風搬家、小孩見面禮等名義送給王海風人民幣共1萬元……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王海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物累計折合人民幣達1700多萬元,時間橫跨10年之久。其中,王海風僅接受來自馬鞍山春天房地產公司經理任敖根的錢款就達人民幣333.5萬元。 激辯之一 沒有借條的借款是“借”還是“要” 自從調任馬鞍山國土局局長后,王海風不但掌握著整個城市土地資源的命運,而且還對礦業有著監督權限。因此,不少礦主也都千方百計地接近他。久而久之,王海風也漸漸感到手中權力的“含金量”———只要“技術高超”,就可日進斗金。 從王海風受賄的形態看,他經常以女兒出國讀書缺錢為由向地產商和礦主借錢,如果不借,王海風就會在項目審批上找茬故意刁難。表面上是借,但從來不開具借條。其實這些商人也知道,王海風說“借”,實際上就是向他們要好處費。因為在送出錢后,自己所承包的工程就會很“順利”。 然而,這其中的一項“借款”,卻讓當天的庭審有了一種劍拔弩張的氣氛。 2007年年底,王海風以在內蒙古投資礦產資金困難為由,找某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魯本昭借錢。魯本昭將200萬元現金交給了王海風,要求打個借條,但遭到拒絕,至此以后魯本昭再沒有見過這200萬元的蹤影。 面對這200萬元的來歷,庭審時王海風辯稱,自己和魯本昭是部隊戰友,又住在一起,關系很好,這完全屬于朋友間的借款。 “王海風在內蒙古投資了三個礦,缺錢,想讓魯本昭投資,但他不愿意,于是問王海風缺多少錢,不久魯本昭借給王海風200萬。因為錢一直在投資,所以就沒還。而且,現實中,沒有借條的借貸關系普遍存在。”王海風的辯護律師表示。 “王海風并沒有合理、正當的借款事由。”對于這樣的說辭,公訴機關針鋒相對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作為公務員的王海風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其供述將該款投資礦業,本身就不符合規定,而且王海風借魯本昭200萬,沒有書面手續。魯本昭兩次讓王海風打借條,王海風拒不出具書面手續,“200萬不是小數字,如是借貸關系應該有手續”。 王海風的辯護律師以“借款人”的職業作起了文章:賄賂的本質是權錢交易,魯本昭作為一個小礦主,與王海風所在的國土資源局沒有多大利害關系,兩人之間不存在權錢交易。 對此,公訴人指出,作為國土局長的王海風,對礦業有監督管理權限,魯本昭從事礦業,兩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除此之外,魯本昭還以各種理由送給王海風3.3萬美元。 公訴人還當庭“公布”了一件鮮為人知的幕后故事:魯本昭“借”給王海風200萬元中,有60萬元是魯本昭向自己的家人借來的。 對于“借錢”這件事,作為當事人的魯本昭在法庭上這樣說道:“不給不行啊,怕以后在工作上為難我們。” 同時,公訴人指出,在王海風案發后,安徽省紀委于2009年1月5日從王海風的住處僅現金就收繳212萬元,足以說明王海風有能力歸還而拒不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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