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黨的紀律建設,從黨的五大起就設有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在保證黨的政治綱領和政治路線的實現、維護黨的紀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新中國成立60年來,我國紀檢監察機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歷經數次重大改革,為肅清腐敗,解決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以下內容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由中共武漢市紀委提供) 1949年11月中央成立紀律檢查委員會 成員:朱德 王從吾 安子文 劉瀾濤 謝覺哉 李葆華 劉景范 李濤 薛暮橋 梁華 馮乃超 1949年11月9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僅一個月后,中共中央發出《關于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 《決定》規定,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區黨委、市委、地委、縣委均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并須設置一定的工作機關,開展經常性的工作。對于縣級以下基層黨組織,1950年中央紀委作出規定,設立黨委的要設紀律檢查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黨的總支和支部要設紀律檢查委員。此后不久,縣以上各級黨委按照要求,抓緊組建紀檢機構,配備得力干部,進展很快。 《決定》根據七大黨章將中央紀委的任務具體規定為三項:檢查中央直屬各部門及各級黨組織、黨的干部及黨員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受理、審查并決定中央直屬各部門,各級黨的組織及黨員違犯紀律的處分;或取消其處分;在黨內加強紀律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