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肇事逃逸 青島交警公布今年第10批終生禁駕人員
青島新聞網11月16日訊(記者 丁淑華 通訊員 曲海青 欒心龍)11月16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20年第10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有5人被終生禁駕。這5名駕駛員中,駕齡集中在4-14年,都是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
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案例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8年10月29日22時許,張某成駕駛魯BF91M1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即墨區文化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安居二區東路口處時與前方的行人欒某云相撞,造成車損及欒某云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某成現場棄車逃逸。
張某成駕車觀察不周、肇事后駕車逃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系事故完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張某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9年9月4日18時40分許,范某向飲酒后駕駛魯B7HC06號小型轎車沿即墨區太和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128路公交車蔣戈莊站牌路口處時,將步行在前的王某蓮、周某撞倒在地,造成王某蓮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范某向現場棄車逃逸。
范某向駕車發生事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系事故完全過錯。且范某向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范某向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醉酒后發生重大道路事故已構成犯罪,被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