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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蛇年春節的臨近,京城年夜飯預訂變得火爆起來,很多名店預訂已告罄,在年夜飯預訂一席難求的情形下,有不少市民卻因為年夜飯預訂的事而煩惱不已,諸如擔心服務打折扣、押金不退、菜單玩忽悠、增加隱性消費等問題。房山區法院的法官結合以往案例發布消費警示,提醒廣大市民訂年夜飯時當心5種消費糾紛,避免年夜飯淪為“年夜煩”。 ????1、 服務水準打折 ????春節期間,飯店的顧客相對充足,加上不少外地進京務工的服務人員回鄉過年,極容易因商家人手不足而導致預訂時口頭承諾的飯菜質量、服務水準等“打折”。 ????法官提醒:消費者應事先與商家簽一份書面合同,寫明所訂的桌位、消費的時間、消費的價格,并將飯菜質量、服務標準以及違約責任標注清楚。在發現服務“縮水”后,應及時交涉,如果方便可用手機將交涉過程錄音或錄下視頻,之后可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向飯店索要違約金。 ????2、“訂”“定”有區別 ????很多飯店在預訂年夜飯時,會向消費者收取一定數量的“押金”,但是如果消費者有事不能實際到店消費時,店家往往拒不退還押金。此外,有些消費者雖然提前預訂了年夜飯,但卻因為飯店安排失誤,導致最后未能如愿消費。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預訂年夜飯時,要分清所交的費用是訂金還是定金。訂金與定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訂金具有預付款作用,消費者如果因合理原因取消預訂,飯店應當退還。而定金則具有擔保作用,金額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如果消費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商家違約,則應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消費者如果擔心年夜飯的就餐情況可能會有變化,就預交“訂金”,如果確定年夜飯的預訂不會發生變化,就可以放心地交“定金”。 ????3、用菜名忽悠顧客 ????一些飯店在推出 “年夜飯”服務時,并不提供具體的菜單,只是提供幾個價位的套餐供消費者選擇。還有的飯店為迎合消費者過年圖吉利的心理,將菜名定為諸如 “合家歡”、“金玉滿堂”等,并定價很高,但飯菜的具體分量和用料卻不標注。 ????而所謂的“合家歡”可能就是平常10多元一盤的涼菜拼盤——“大豐收”,所謂的“金玉滿堂”則往往是給“松仁玉米”換了一個名字而已。等端上餐桌時,消費者有一種大呼上當的感覺。 ????法官提醒:如果飯店推出的“年夜飯”只是按價位讓消費者選擇,沒有明示具體的菜單,消費者一定要詳細詢問清楚所選套餐所包含的具體菜品內容,并在預訂年夜飯時寫在合同中。 ????4、 莫名增加隱性消費 ????一家人高高興興地吃完年夜飯,然而在結賬時,賬單上卻冒出15%的 “服務費”、“包間費”、“泊車費”等收費,一下子多出上百元乃至數百元附加費用,讓消費者頓時有了一種“被宰”的感覺,大大破壞了吃年夜飯的心情。 ????法官提醒: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情權,如果商家沒有事先對“服務費”等附加費用進行明示,就不能向消費者收取。一些知名飯店都會在“年夜飯”時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消費者在預訂時要詢問清楚商家是否收取“服務費”、“包間費”等,做到心里有數,因為這些都屬于大額的附加收費。 ????此外,消費者在接到賬單后,一定仔細查看,確認無誤后再結賬,對賬目有異議的收費項目,如果商家執意要收取,可要求商家單獨在發票中注明,日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可將其作為一份非常有力的證據。 ????5、設定最低消費金額 ????很多商家紛紛設定了最低消費金額,并在消費者預訂年夜飯時沒有告知,導致部分未能達到最低消費標準的消費者被迫在用餐后又加點了部分菜品帶走。 ????法官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這意味著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在何處消費或不消費的權利,有自主選擇消費多少的權利。這種自主選擇權包括對經營者、服務種類、價格水平等的選擇,部分經營者擅自設置最低消費的行為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屬于強制消費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來源:湯云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