潰壩造成錢排鎮滿目瘡痍
立案之多
8 個工作組同時開工,當地旅館全部爆滿。截至2011 年3 月份,法院先后對2502 件案件進行了立案
2010 年11 月23 日,數百名災民涌向了信宜市政府,他們希望要一個明確的答復。如果沒有,他們要走法律途徑。
“我們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大規模糾紛由人民法院來解決并不現實,也沒有先例。”信宜市法院院長梁旭有說,“受理了這批案件,那么所有的壓力都將轉移到法院身上。但法院不能拒絕裁判。”
錢排鎮距離信宜市區大約50 多公里,沿途山路崎嶇,村民起訴非常不方便。為了不影響災后重建,法院決定全部實行上門立案。梁旭有帶領10 名法官組成4 個工作組,進駐到錢排災區8 個村委會118 個自然村。
“法院5 臺面包車把復印機、打印機和電腦搬來我們鎮政府,市委也派了2 臺中巴。”梁志毅介紹,加上政府和律師團,那時共有8 個工作組同時開工,當地旅館全部爆滿。截至2011 年3月份,法院先后對2502 件案件進行了立案。
立案后, 法院第一時間從全院抽調了15名法官和10 名專職書記員組成專案組開展工作,在外圍進行輔助的干警多達70 余名。
“我在法院干了27 年,非常佩服信宜法院受理這批案件的勇氣。”紫金集團總裁辦公室副主任陳亮金并不看好糾紛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他曾經擔任福建省上杭縣法院副院長。
的確,案件甚至連訴訟主體的確定都十分困難。
首先是被告的不斷增加,原告律師團先是把紫金集團追加為本案被告,試圖進行法人人格否定。緊接著,被告又先后申請追加了涉案尾礦庫和水電站等的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理等單位,最多時被告達28 名。
事實上,原告方也存在這個問題。原告律師團是以農戶為單位進行起訴,而法院審查則認為,應當將全部原告都追加進來。這意味著,1.8 萬災民要重新收集證據。
“每增加一個當事人,工作量都要幾十倍的增長。但程序一旦有瑕疵,那么之前的一切努力都將白費。”法院先后組織20 位法官深入災區和錢排鎮,與政府一起,用一個月的時間硬是把所有的原告都追加齊了。
“那時候的訴訟材料計算單位都是以噸計,每次都是一卡車一卡車地拉走。”專案組審判長、該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黃培海說道。
庭審之長
證據材料將近10 噸,開庭的時間合計長達84 天,時間跨度從2011 年7 月11 日到今年4 月19 日
“2500 多件案件,怎么開庭?如果一件一件開,恐怕三年也開不完。”原告律師團成員李靜說道,“庭審考驗著法院和法官的智慧。”
證據材料將近10 噸,從地板一直堆到了天花板,要在法庭上一份一份地出示和質證顯然不現實。“能否將證據進行歸類,先由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的質證意見,然后法院再將這些意見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交換,并再次質證、辯論。”梁旭有認為,做好證據的庭前交換和質證工作是打贏這場審判的關鍵一步。
為了順利進行庭審,法院采取了“分批審理、集中庭審、集中舉證、個案結合”的方式。按照先人身后財產的審理原則,結合法律關系的相似程度,全部的案件分為三類:第一批是地處尾礦庫下方的達垌村5 名死者的5 件案件;第二批是加入石花地水電站因素的,涉及雙合村17 名死者的15 件案件;剩下的則是,有關公共財產和災民個人財產損失的部分,合計2477件。
“所有批次的案件都進行合并審理,庭審先對通用證據進行評議,然后再對個案不同的證據分別進行質證。”擔任審判長的黃培海介紹。
三批案件開庭的時間合計長達84 天,時間跨度從2011 年7 月11 日到今年4 月19 日。雙方都聘請了超強的律師陣容,多達60 多名,可以容納200 多人的法庭常常被擠得水泄不通。
尤其是第三批2477 件案件, 涉及災民很多,法院每天把需要開庭的災民名單發給錢排鎮政府,由政府組織災民前往。
“整個庭審冗長、艱辛,盡管法官、律師、當事人都很疲憊,但都很堅持和配合。”梁旭有介紹,庭審交鋒更為激烈。原告律師常常站在災民立場,指責被告方面不負責任。
紫金集團對調查結論的性質提出了質疑,認為其不符合訴訟法上鑒定結論的要求,并提出不可抗力以及石花地水電站等介入因素的過錯問題以及訴訟請求中存在數據不實等問題。為了證明主張,紫金集團前后向法庭遞交了多份專家意見書,涵蓋了是否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潰壩事件的責任分擔、調查報告的性質等全部庭審焦點,論證結果與原告主張針鋒相對。這些專家名單里包括了江平、王家福、高銘瑄、陳興良等當今赫赫有名的法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