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作為近年來最受關注的知識產(chǎn)權事件之一,“國酒茅臺”申請注冊商標事件所引發(fā)的輿論效應持續(xù)發(fā)酵。針對各界對“國酒茅臺”商標所持的疑問和該商標注冊行為隱含的專業(yè)性問題,本報日前邀約多位知名知識產(chǎn)權法律專家及學者進行專業(yè)解讀。本報將從本期開始,陸續(xù)對相關專家及學者的來稿進行刊載,希望讀者通過專業(yè)視角更清晰地理解“國酒茅臺”申請注冊商標事件所涉及的知識產(chǎn)權專業(yè)性問題,并對相關爭議的積極解決提供有益參
今年7月20日,“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申請通過初步審查的消息一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官網(wǎng)發(fā)布,便在社會上引起激烈的反響。
2010年7月28日,商標局發(fā)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下稱《審查審理標準》)第三部分明確規(guī)定了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首字為“國”字商標的,應當嚴格按照以下標準審查:第一,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第二,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qū)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zhì)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chǎn)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對于上述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
顯而易見,“國酒”如果用于酒類商品作為商標使用,就是屬于《審查審理標準》第三部分之一所說的“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商標,按照該標準應該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在2005年12月商標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共同制定的《商標審查指南》中,“國酒”“指定使用商品:白酒”就是作為“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商標的典型加以列舉的,“國酒”理所當然不能在中國取得酒類商品的商標注冊。
至于“國酒茅臺”,嚴格地說,也應該屬于《審查審理標準》第三部分之一所說的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商標,按照該標準亦應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據(jù)報道,早在2001年9月13日貴州茅臺就曾提出過申請注冊“國酒茅臺”商標,迄今一共申請了9件,一直未獲成功。《審查審理標準》的制定和出臺,與“國酒茅臺”的商標注冊申請恐怕不無關系。
如今,“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初步審查,準備核準注冊,不僅與上述《審查審理標準》完全相左,也與多年來商標局、商評委審查核準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踐根本相悖。退而言之,如果按照這一標準審核商標注冊申請,從程序上講,首先也應該修改上述《審查審理標準》有關內(nèi)容。
有人認為,商標不過是一個標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符號,核準“國酒茅臺”在酒類商品上注冊商標亦無不可。
眾所周知,在一般社會公眾和消費者的心目中,“國酒”本身就是一種對酒類產(chǎn)品質(zhì)量至高的榮譽。以貴州茅臺酒具有的知名度、質(zhì)量、歷史、行業(yè)地位等而言,稱為“國酒”事出有因,并非名不副實。問題在于,“國酒”桂冠是獨屬“茅臺”呢,還是達到一定標準、符合一定條件的酒類商品均可以“國酒”冠名呢?
如果是前者,貴州茅臺酒廠取得“國酒茅臺”的商標注冊,就可以在酒類產(chǎn)品上獨占“國酒”一詞的使用,這與在酒類產(chǎn)品上取得“國酒”商標注冊并無任何差異,實質(zhì)上相當于在酒類產(chǎn)品上取得了“國酒”商標注冊。而這一結果與《商標審查指南》規(guī)定的“國酒”不能在中國取得酒類商品商標注冊的典型例舉明顯直接沖突。此外,這一選擇安排,也有動用公權、不當介入市場競爭、破壞良性的公平競爭秩序之嫌,顯然是不妥的。
如果是后者,允許以“國酒”冠名的酒類商品的認定標準、條件是什么?應該由誰來認定?申請注冊“國酒”冠名的酒類商品的商標“國酒××”或“國酒×××”,究竟是按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的條件進行核準審查,還是按照具備“國酒”冠名的酒類商品的認定標準、條件進行核準審查?如果申請注冊“國酒”冠名的酒類商品的商標,除了必須按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的條件進行核準審查以外,還必須按照具備“國酒”冠名的酒類商品的認定標準、條件進行審查,這究竟是在核準審查商標注冊呢,還是在核準審查“國酒”冠名的酒類商品的資格呢?按照這一選擇安排,恐怕早已遠遠背離了商標法所確立的商標注冊保護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則,是法理所不容的;商標局獨自承擔核準審查酒類商品“國酒”冠名資格的職責,也有越俎代庖之嫌。總體來看,拒絕貴州茅臺酒廠在酒類商品上取得“國酒茅臺”的商標注冊,對于貴州茅臺酒廠而言雖然沒有達到申請“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的初衷,但是也不會觸及貴州茅臺酒廠的基本利益,無傷大雅。而核準貴州茅臺酒廠在酒類商品上取得“國酒茅臺”的商標注冊,則不僅要觸動已有的商標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則,而且有可能在我國釀酒業(yè)界乃至其他一些業(yè)界(例如煙草制造業(yè))引起一系列的連鎖反應,產(chǎn)生一些不和諧、不穩(wěn)定的事因,這對于我國的釀酒產(chǎn)業(yè)乃至其他一些業(yè)界通過市場公平競爭、促進發(fā)展是有害無利的。 “國酒茅臺”不具備商標可注冊性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副巡視員 楊葉璇
“國酒茅臺”屬于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不得作商標注冊的標志。注冊商標具有壟斷性即排他性,因此相關法律規(guī)定,注冊商標不得是侵犯公眾利益或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的標志。倘若“國酒茅臺”獲準商標注冊,實質(zhì)上是單個企業(yè)以其私權(商標權屬于私權)染指甚至侵犯了包括白酒釀造行業(yè)在內(nèi)的普遍的公眾利益。正因如此,此番“國酒茅臺”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不僅遭到許多同行業(yè)企業(yè)的強烈反對,而且遭到多家商標事務所、甚至公益訴訟律師團體和一些自然人的異議。這種情況是我國商標史上前所未有的,說明商標法的精神逐步深入人心。
雖然世界各國商標制度不盡相同,但是在維護公眾利益方面,無一例外都有嚴格規(guī)定。即使在不主動審查相對在先權利的國家,主管機關也要做維護公眾利益的主動審查,并且規(guī)定任何人、任何時間都可以對禁止作商標注冊的標志提出異議或申請撤銷注冊。因此有報章稱今年10月20日“國酒茅臺”的異議期截止時其可否注冊即見分曉,是毫無依據(jù)的。涉及公眾利益的商標并非僅涉及他人相對權益的商標,此類標志注冊沒有不可爭議期。
有些人不理解為什么“國字號”商標已有先例,“國酒茅臺”卻發(fā)生如此大爭議。對此,筆者認為,“國酒茅臺”與“國窖”等“國字號”在商標的可注冊性方面,存在質(zhì)的不同。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僅表示本商品質(zhì)量等特點的標志不得作商標注冊。按照國際通行的商標審查慣例,注冊商標允許有一定的敘述性,該敘述性對所使用的商品特點只能是間接的,決不允許直接的,更不允許冠以極高榮譽。“國窖”指的是歷史文化遺產(chǎn)之酒窖,并非指酒。而“國酒茅臺”中茅臺是注冊商標,該標志申請注冊,其核心乃“國酒”二字。“國酒”是代表國家酒文化和高品質(zhì)酒的榮譽稱謂,若被政府部門核準由一家企業(yè)注冊獨占且排他使用,不但在同行業(yè)形成不公平競爭,而且無法避免注冊商標的企業(yè)在自產(chǎn)的多種型號酒上使用,造成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
“國酒茅臺”并非通過長期大量使用即產(chǎn)生商標可注冊性。依照商標法規(guī)定,只有原先缺乏顯著特征(即缺乏可識別性)的商業(yè)標志通過長期大量使用增加了顯著特征,可以獲準注冊,而“國酒茅臺”并非此類標志。是否因為茅臺酒的質(zhì)量上乘就可以注冊“國酒茅臺”商標?筆者認為并非如此。因為商標注冊不是評優(yōu),若以商品質(zhì)量來論冠以極高榮譽稱號的標志可否注冊,豈不把注冊商標當成了獎牌?茅臺人捧著“茅臺”這個閃閃發(fā)光的金字招牌卻還不夠自信,非要求政府部門批準在茅臺前面獨家冠以“國酒”才安心,這不如同捧著金碗要飯吃嗎?
總之,“國酒茅臺”不具備商標可注冊性。國家商標主管機關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從程序角度無可非議。商標注冊審查有一套完整的、透明的、公正的法定程序。既然其被駁回8次仍堅持不斷申請,那就予以公告,征求公眾意見再依法裁決吧。對茅臺公司而言,其為擴大營銷從商標角度搞創(chuàng)意投入大量財力物力,無可厚非,可是立足點必須穩(wěn)健地站在法律基礎上,否則不僅勞而無獲,而且有損于自己的行業(yè)和社會形象。正如一首歌中所唱的:“該放就放……你總該為自己想想未來……不是你的就別再勉強”,廣大公眾更希望看到的,是茅臺酒這個享有盛譽的馳名商標更鑄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