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民將享公租房
申請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職工應具有市區常住戶口、首次參加工作不滿5年,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申請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應在公安機關連續辦理市區范圍內暫住登記1年以上,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在我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在本市市
新聞延伸 公租房承租5年后可購買
此外該意見中還對房源租售管理進行了嚴格的規范。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滿5年的,可以申請購買,購買價格由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在綜合考慮建設、財務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價格考慮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確定;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
房源由保障機構統一管理
房地產企業或其他社會投資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且其土地用途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賃住房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計算。在規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屆滿后,可以繼續出租,也可按核定的價格出售。出售價格由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在綜合考慮建設、財務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擬將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應在出租期限屆滿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房源由住房保障機構實施統一管理,優先面向用地單位經審核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人員配租,配租后如有剩余房源,由住房保障機構面向社會公開配租。(記者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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