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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報訊 職工到其他單位兼職,用人單位也要為其交一份工傷保險。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該局近日發布《關于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參保職工去世后,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全部繼承,在多個單位就業或兼職的職工在哪個崗位受工傷,工傷補償、手續辦理、工傷認定均由該單位負責處理,此項規定適用于7月1日以后辦理的業務。 兼職也要交工傷保險 該通知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另一種情況是兼職,職工在下班后到另一家單位兼職,按規定兼職單位也要為職工繳納一份工傷保險費,“如果不繳費,上班時間內發生工傷,經辦機構會根據證據認定勞動關系,相應的賠償和補貼會由單位承擔,而原單位沒有任何責任。”該工作人員介紹,不論是正式簽約工作,還是兼職,多重的勞動關系必須對應多重的工傷保險,一旦出現工傷,就在發生工傷的單位辦理一切工傷賠付手續,對用人單位和職工都有益處。 個人賬戶余額可繼承 根據通知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在我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的余額可全部繼承。“我市的養老保險經歷了多年發展,政策不斷完善,此前的個人賬戶金額比較復雜,不僅僅是個人繳費,還包括單位繳費部分。”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以前個人賬戶余額繼承,需要扣除單位繳納金額,而隨著制度的完善,目前個人賬戶和單位賬戶已經區分清楚,如果參保職工死亡,個人賬戶余額可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連本帶息地全部繼承。記者還了解到,除了職工養老保險外,居民養老保險也已經實行了此項余額繼承政策。 欠費補繳須繳滯納金 此外,今年7月1日后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繳新產生的社會保險欠費時不再補收利息,按規定加收滯納金。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仍按原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應于每月1-15日辦理參保繳費申報,并于每月24日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記者 陳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