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四:
不加名,娘家不出裝修費
在上海,年輕夫婦買房,男方付首付,女方出裝修、家電錢非常常見。然而這種約定俗成的做法卻因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的出臺發生了微妙的變化。
在浦東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記者在咨詢窗口就碰到這樣一位心存疑慮的女士。“買房的時候我老公家里出了100萬元首付,剩下的100多萬貸款也是他們還,當時說好我來付裝修和家電家具費用,估計要三四十萬。”她想了解,裝修家具費是否也能計入產權份額?
而在網絡論壇上,也有不少網友提出了類似問題。“我要結婚了。開始說好我家買房,老婆家出裝修費,房產證上寫我的名字,但是這幾天,他們不太愿意出了,說‘出了裝修費房子女方也沒份,劃不來,除非加名’。”
對此,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展表示,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房屋產權原則上以登記為準。所以,如果女方名字未登記在產證上,哪怕女方出了裝修家具費,對該房屋也是沒有產權份額的。
影響五:
因鬧加名婚房交易“黃了”
加不加名字已經影響到了部分正在辦理的交易。在閔行區房地產交易中心,一名正在辦理過戶業務的中介人員告訴記者,因為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他近期一筆意向成交業務“黃了”——原來,一對上了年紀的夫婦原本相中一套位于春申板塊的次新二手房,準備出首付以兒子名義貸款購買作為婚房。
然而婚姻法新解釋出臺后,原來并不太在意產證名字的準兒媳婦,卻開始堅持要在婚房產證上加名字。“后來經過商量,終于決定,男方家三人與女方共同在產證上署名,但現在又有新問題了,準兒媳婦曾經貸過款,這樣就要按照二套房的標準來商量首付及貸款的問題,現在那套房子交易只好停掉,等他們商量好了再說。”
■律師談新婚姻法下“婚房該歸誰”
加了名未必能分一半 沒加名未必一定沒份
目前市民對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引發的夫妻房產產權歸屬困惑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記者挑選了五個代表性問題,咨詢了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展(以下的律師解答僅供參考)。
問題1:我父母的房子拆遷了,分到兩套房子,其中一套歸我所有。當時我已經結婚了,那么如果我離婚的話,這套房子是我個人的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該房屋系你父母原有房屋拆遷安置所得,且登記在你一人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七條原則精神,應當認定為你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所以該房屋應當認定為你個人財產。
問題2:我跟我老公結婚的時候,公公婆婆出了首付,我們自己還房貸。現在我們拿到了房子,房產證上寫的是公公婆婆他們兩個人的名字,萬一離婚了,我還有沒有份?
律師:由于該房產登記在公公婆婆的名下,則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公公婆婆的財產。但是,就還貸部分,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是你們夫妻共同償還的,則償還的部分應當認定為你們夫妻共同債權,你可以就其中一半向公公婆婆進行主張。
問題3:去年,我自己買了一套期房,今年結婚,但是房產證要明年拿,然后我想問下明年拿房產證后,這個房子老公有沒有份?
律師:個人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結婚時無論是否辦出產權證,都應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貸款,且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則離婚時需要對對方進行補償。補償的數額根據貸款已償還部分及其產生的增值來計算。
問題4:我跟老公結婚時,男方父母首付,房產證上也是男方的名字,但是我一個人在還貸款,這也算男方個人財產么?
律師:應當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但是對于還貸的部分及增值,應由男方給予補償。
問題5:三年前我家拆遷,分了三套房,后來我結婚了,把女方名字加進了其中一套的房產證里面,那離婚的話她是不是要分我半套房子?拆遷的時候,我們還沒結婚。
律師:因為拆遷時尚未結婚,因此該房屋本應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但是結婚后將女方名字登記上去,即意味著男方將部分產權份額贈與女方產權。但是離婚時并不一定就能得到一半,如果結婚時間并不長,也沒有其他特別理由,估計只能分得10%到30%。(晨報記者 徐運 張昱欣 實習生 丁惠秀 朱茜 蔣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