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p>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5000元成為了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貪污5000元以上的,將對應不同的數額予以懲處,獲刑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 這就意味著在司法實踐中,貪污50 這一規定一直沿用至今。 很多專家學者認為按照社會經濟發展的程度,5000元的起刑點打擊面太大了,不一定能達到懲治的效果。 “中國第一刑辯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就說:“調整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肯定是對的,1997年的時候,老百姓一個月才掙幾百塊,而現在的工資至少是1997年的十倍,現在還以5000元為起刑點的話,就太脫離實際了。”專家認為,司法力量主要還是應該用在重大案件上。而現在小案件耗費的精力很大,從公安機關到檢察機關,要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最終案件只夠判個緩刑。而目前緩刑的執行很不到位,給當地的百姓造成一個印象,這些人就跟沒有被判刑一樣。 有的網友還認為,現在經濟發展了,5000元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搞一次宴請都難,把它作為起刑點,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實在難以得到執行。因此,各地往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情況自行裁度調整起刑點。 正像張軍說的“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案件,并沒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過來,法院又得依法判處,這本身就缺乏社會公正性。” 起刑點應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掛鉤? 應改變現在起刑點相對固定的模式,建立浮動性的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讓起刑點既能夠升也能夠降,否則將難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 自1979年以來,貪污受賄罪的起刑點就在一次次地提高,適應時代的發展而變化。 1979年《刑法》沒有具體規定數額,司法解釋規定1000元為立案標準。 1988年規定構成貪污罪、賄賂罪的數額一般為2000元。1997年通過的刑法規定,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是5000元,一直沿用至今。 起刑點的浮動似乎成為了一種趨勢,但是如何浮動?是不是應該有些制度上的規定? 對此,一些專家呼吁:起刑點要浮動起來,不能一成不變,應改變現在起刑點相對固定的模式,建立浮動性的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讓起刑點既能夠升也能夠降,否則將難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 宋成均律師就提出,我國近幾年有關貪污受賄處刑情況相對越來越輕,發案越來越多。究其原因,是我國關于這方面的量刑情節和標準極不統一,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相應約束機制。 為此,他建議將貪污、受賄的量刑與當地平均工資標準掛鉤。 具體來說,貪污金額按發案前一年當地平均工資計算,貪污金額不足5年平均工資的,按貪污金額折合的平均工資期限處以有期徒刑;貪污金額在5年平均工資以上不足30年的,按貪污金額折合的平均工資期限乘0.8的系數確定有期徒刑期限,最低不得低于有期徒刑5年半,最高有期徒刑20年;貪污金額在30年平均工資以上不足50年的,無期徒刑;貪污金額在50年平均工資以上的,死刑;都并處沒收財產。 有不少專家認同宋律師的看法。 一名律師就說,以住房價格來考量,1997年“10萬元”可以買一個小套的住房,2007年,同樣的這個小套的價格恐怕已經飆升到40萬元以上;就是說,經濟發展了,社會進步了,受賄起刑點金額的現實購買力卻大幅度下降了。 該律師說,司法必須與時俱進,量刑不能拘泥于具體的“金額”尺度的考量,必須綜合考慮工資水平、物價上漲、通貨膨脹和購買力下降等客觀因素。他們建議設立浮動性起刑點,參考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或是按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或人年純收入或平均生活費或者其他經濟發展指標來制定起刑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