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多少錢算貪污罪 5000元標準應提高? “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已經不是一個概念,但立法到現在沒有變化。”主管全國刑事審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日前建議調整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他認為當前貪污賄賂犯罪仍沿用1997年的5000元起刑點已不合時宜。 消息一出,引發熱議。 支持者認為,適當調整起刑點,能夠實事求是地反映其社會危害性,是立法 反對者認為,提高起刑點是貪腐犯罪司法防線的倒退和妥協,必將惡化目前已經嚴峻的反腐形勢。 那么,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到底該不該調整?是應隨著經濟發展水漲船高,還是應對貪腐行為“零容忍”?如何才能更好地打擊貪污賄賂犯罪? 這些話題再次進入了公眾討論的視野。 調整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肯定是對的,1997年的時候,老百姓一個月才掙幾百塊,而現在的工資至少是1997年的十倍,現在還以5000元為起刑點的話,就太脫離實際了。 ———“中國第一刑辯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 打擊貪污腐敗是一個系統工程,提高了起刑點對打擊貪污腐敗毫無幫助,現在提高起刑點不合時宜。 ———知名律師、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的朱永平 5000元是否作為貪污罪的起刑點,要由全國人大立法表決。但即使提升了,也并不表示,5000元以下的貪污不受懲罰。 ———廣東省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聶立澤 5000元:1997年是一家人半年的薪水,現在還不夠搞一次宴請 小案件從公安機關到檢察機關,要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最后只夠判個緩刑。而目前緩刑的執行很不到位,給當地的百姓造成一個印象,這些人就跟沒有被判刑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