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監督、社會監督、當事人監督增強評估拍賣透明度 為了增加選擇機構的透明度和公開性,預防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中的“暗箱操作”,司法解釋規定,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在選擇機構時,應當通知審判、執行部門派員到場,對一些重大、敏感、社會關注度高的評估、拍賣案件,也可以邀請本院紀檢監察和人大、政協以及社會媒體到場監督,將通過審判、執行部門派員到場作為司法技術管理部門選擇機構的必 司法解釋還規定,開展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選擇機構時,應該提前通知當事人到場。這樣的規定有利于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選擇機構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有利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此項工作的監督。 同時,也對當事人拒不到場時的處理辦法進行了規定,“當事人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將選擇機構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延伸閱讀:最高法院院長:執行領域消極腐敗現象較為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10月28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加強民事執行工作、維護司法公正的情況。在談到當前執行工作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時,他指出,執行領域存在的消極腐敗現象較為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