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喆 ????有人認為“事業黃金期”也是“腐敗易發期”,并以重慶市大渡口區原副區長顧緋案為例,并提出“39歲現象”(見《檢察日報》2009年9月8日文)。其實無論是“事業黃金期是腐敗易發期”,還是“39歲現象”,都不具有普遍性。只要對顧緋仕途之路細加分析就不難看到,其實早在1997年,這位出生于1970年,當年才27歲的年輕干部就已開始受賄。然而,第二年(1998年6月)他就被任命為渝中區規劃辦辦公室副主任,到2006年,行賄者一共7次向他行賄18萬元。此間,他2000年10月升任重慶市規劃局規劃編制處副處長,2002年1月升任重慶市規劃局總體規劃處處長兼詳細規劃處處長。2006年12月升任大渡口區副區長,分管規劃、建設、國土、征地和房管等工作。從27歲至36歲,這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4.6萬元、美元2萬元、港幣3萬元,多次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獲取賄賂價值人民幣60.9萬元,未曾停止過腐敗的人因“年輕有為”一直處于被提拔之中。這是一個“帶病提拔”的典型。 ????可見,顧緋并不是到了所謂的“事業黃金時期”才腐敗的,而是隨著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一直處于“帶病提拔”中的這個貪官終于東窗事發。如果不是因為中央紀委“非常重視”一封來自重慶對他的實名舉報信,很可能現在他還會因年齡上的優勢繼續處于被提拔的上升階段,仍然處于“事業的黃金期”。在案件的處理中,上級部門應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相關的組織部門和監督部門因在選任干部時“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和“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進行責任追究,對推薦“帶病提拔”和“帶病在崗”的顧緋步步升遷的人員進行問責。 ????隨著“年輕”成為任選干部的重要條件,一些年輕干部在制度的安排下迅速得到提拔,大批年輕干部的職務 ????“干部年輕化”在推動干部終身制的廢除、整體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加快干部隊伍的“血液循環”、保證后備干部培養和工作的延續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出現,在提拔時只問年齡而忽略干部的個人品德、廉潔度等因素,以及“平庸者上”或“帶病提拔”的現象。近年來,大量職務犯罪案件表明,年輕干部的貪腐行為毫不遜色于年長的貪官。一些落馬貪官,如邱曉華、秦峪、李真、高勇、王政等人提拔時都很年輕,文化程度也較高,但是年輕和高學歷并未給他們帶來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和健全的法治觀念或守法意識。顧緋案再次為我們提供了這方面的例證。隨著中央廉政建設步伐的加大,隨著各種監督制度的加強,這些“帶病提拔”者在“事業黃金期”落馬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近年的“腐敗年輕化”是干部年輕化的伴隨現象。它表明,一方面,年齡與腐敗或抗腐能力并不成正比,并非干部年輕化就能保證權力的廉潔性;另一方面,也并非干部年輕化就會導致腐敗率的提高。媒體披露的“腐敗低齡化”的種種數字只是表明,對于年輕的、高學歷的干部隊伍依然要加強廉政建設。對于處于“事業黃金時期”的干部更要加強對他們的教育,使他們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和健全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 ????我對所謂的“39歲現象”、“59歲現象”的說法一直不以為然,因為它們不具有規律性和普遍意義。權力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換性及能夠增值的特點,使之內在地存在一種異化的機制,這使得任何權力只要不加限制,都有可能被擴張而濫加使用發生異變。也就是說,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在任何一個年齡階段都有可能出現腐敗現象。當然,一些干部卡在提拔的某一年齡段上可能會出現緊迫感和焦慮感,從而暴露出其為官的真正動機,但是此時的貪腐行為決不是一念之差或這個年齡的使然。腐敗是主體、客體、制度、環境合力作用的結果。從這一點來說,教育、制度和監督應該陪伴一個干部成長和干部隊伍建設的全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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