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木 作者文集 ????審計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2009年版征求意見稿)》,從7日起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 見。修訂準則規(guī)定,審計人員可以通過關注外部舉報或者公眾、媒體的負面反映和報道,識別可能存在的重大違法行為。(《北京青年報》9月8日) ????審計歷來是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規(guī)定審計人員可通過媒體報道識別違法,就是審計工作問計于輿論,問計于民,是審計工作和輿論監(jiān)督接軌的具體表現(xiàn),具有十分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值得肯定。網(wǎng)民們的積極回應也充分印證了這一點。但是,筆者覺得僅規(guī)定審計人員可通過媒體報道識別違法還不夠,仍需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審計必須保持對媒體監(jiān)督的獨立性。媒體和輿論監(jiān)督雖然非常重要,可是,媒體和輿論監(jiān)督也和其它事物一樣,社會分工的產(chǎn)物,本身也有其局限性。比如媒體的專長在于“客觀報道”,滿足公眾的知情權(quán),而審計機關的專長在于依法審計,兩者雖然有交叉,但存在著明顯的不同,媒體不可能代替審計機關進行審計。這也就意味著,審計人員可以通過媒體報道識別違法,但一定要保持自己的獨立性和判斷力,避免受“輿論審判”影響而偏離法治的現(xiàn)象。 ????其次, ????最后,及時通報審計結(jié)果至關重要。既然審計人員可以通過媒體報道來識別違法,也就等于相關審計事項已經(jīng)被置于公眾和媒體的關注之下,審計人員的一舉一動和所取得的任何進展,都有可能成為媒體和公眾關注的焦點。在這種情況下,審計過程的相對公開尤其是審計結(jié)果的及時通報,有利于消除公眾疑慮,提高黨和政府的威信。 ????如果做到了以上三點,我想審計人員通過媒體報道識別違法的規(guī)定就比較完善了,必將使審計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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