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四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報檢時應當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進口產品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檢驗。 ????第三十五條依照食品 ????第三十六條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三十七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的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時發現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內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