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李女士明知四方區一處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卻聽信原房主王某很快就能解封的說法,私下簽訂了買房協議,并搬進房內居住。沒想到住了還不到一年時間,就被一名姓張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騰房。原來張先生通過競拍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近日,四方法院依法判決李女士給現房主張先生騰房。
簽協議買下問題房
“王某當時說房子很快就會解封,為此還簽了一份專門的協議?!崩钆糠Q,2007年她首付了26萬元后,提前搬進這處房屋,同時約定解除查封后再付清剩余房款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若1年內還無法完成過戶,王某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李女士收到王某退還的房款和違約金后搬離房屋。
“王某一直說讓我等等,他會處理好,沒想到被別人告上了法庭?!崩钆慨斖タ拊V,自己入住房屋的時候還花費了近2萬元裝修,王某一直拖著不退還房款,總是推說很快處理好。“如果王某不給我退錢,我就只能住在這處房子里。”李女士說。
產權房主無法入住
“我目前是這處房屋的主人,但我卻沒地方住?!睆埾壬诜ㄍド险f,2008年7月份他通過競拍方式以31萬余元的價格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并通過相關法律程序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取得了這處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但李女士拒不騰房,致使自己至今無法入住。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通過拍賣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權,并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符合法律規定,對房屋擁有完全處分權利。李女士雖然與房屋原所有權人王某訂有房屋買賣協議,支付部分購房款并實際取得房屋,但該行為發生時房屋處于被法院查封狀態下,無法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轉移必須以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為準,因此李女士與王某的房屋買賣協議屬于履行不能,李女士應當將房屋向所有權人張先生交還,否則構成侵權。李女士由此而遭受的損失可另外向責任人王某主張。(孫啟孟?郭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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