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本人一方面感到些許欣慰,原因是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設定我本人持強烈而堅決的反對態度,對此罪行判罰的加重,多少是對民意的回應和安慰。另一方面我還是感到很遺憾,很多官員仍然惡意利用這一法律漏洞,逃避貪污受賄重罪理應所得的嚴重制裁,因此違背法律的公正和平衡。
????為此我還要再次大聲
疾呼,建議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設定,取而代之為貪腐罪,堅決堵死貪官們的這一免死通道!
????以下是本人今年五月份發表在人民網上的一篇《建議取消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判定》最近,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抗震救災的同時還依然部署了我國近期反腐敗的工作思路,看來反腐敗工作是考驗中國共產黨執政能力的最關鍵的試金石。如果反腐敗工作抓出成效,黨風政風清廉,全社會力量將得到凝聚,共產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威望將進一步提高。如果反腐敗工作流于形式,對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中國社會的全面進步將帶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
????最近,我也在思考如何能加大反腐敗工作的力度,尤其在法規制度建設方面,不給腐敗分子留有任何法律漏洞和僥幸空間。在這里,我也想給反腐敗工作出些點子支點招。今天先說出其中一點不成熟的看法。
????我個人強烈建議修改《刑法》中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判決。現行《刑法》在貪污、受賄罪外,設立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意在為了懲戒那些對超過合法收入的所得采取“沉默是金”對抗的貪官。按現行《刑法》第39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我認為這個罪名成為很多罪犯的保護傘和救生符。因為犯有貪污罪受賄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死扛硬磨,最后司法部門面對巨額贓款只得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定罪。哪怕他貪污幾千萬、幾十億也最多只能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本不能達到打擊犯罪震懾犯罪的效果。這不是活生生的給貪污罪受賄罪的罪犯留了一條“光明”的活路。更何況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不允許刑訊逼供,允許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只要罪犯不坦白,再大的經濟犯罪也只能從輕發落。
????我認為,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這一界定。世界上怎么會有來源不明的事情,這也是司法調查人員不盡職的退路。面對不合法的巨額財產,犯罪分子怎么肯愿意說出其廬山本來的真面目,說出來有可能是死路一條,不說出來最多五年,在這個法律用刑的選擇上誰的智商會低呢?可我們的法律卻偏偏給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網開一面,這不能不算是法律的漏洞吧!
????巨額的財產出現在國家工作人員的家里,豈能以來源不明輕易脫逃過關。大家的智商怎么就不能看出這些財產不是貪污所得就是受賄所得,除此之外還能有什么合法來源?我認為對官員家里的巨額財產如果他不愿說清楚其來龍去脈,想保護他的盟友,我們完全有理由以貪污罪取或者受賄罪代他的沉默!那么貪污或收受賄賂十萬以上就達到了巨額的額度,就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直至死刑!依此判罰,我看那個官員還敢不想活命去肆無忌憚地聚財斂財。如新加坡《反貪污法》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問題,很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今天,我先談這點看法。還有很多不成熟的見解,以后和各位博友接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