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嚴政方向已定,具體實施“辦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由于對土地收益的過度依賴,地方財政已經出現“危機跡象”
在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的數據中,今年8月,在全國70個大中城市中,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下降的城市,仍然只有上海一個,這是上海房價連續下滑的
第8個月。
與此同時,上半年上海市房地產稅收銳減40.5億元,影響地方財政收入5.1個百分點。據統計,房地產稅收及土地相關收入,占上海財政收入的25%。
上海的這個數字比較起來并不高,根據一項專業調研,在很多地方,土地收入已占到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其中土地直接稅收及由此帶來的間接稅收,占地方預算內收入的40%,而出讓金凈收入,又占政府預算外收入的60%以上。
蓋因如此,中央此前的土地調控政策,很多時候都被消弭于無形,收效甚微。土地出讓金因此也成了政令不通的“罪魁禍首”。
9月5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直指地方政府以地生財的“軟肋”。
刀動到了“根”上,陣痛就隨之來了。
利益
按照上海市社科院所做的調查,在長三角地區,農地征用價格為37.5萬-45萬元/公頃,農地一級市場出讓價格為210萬-525萬元/公頃,二級市場價格為1125萬-2250萬元/公頃。
在城市化的進程中,土地價值幾十倍甚至上百倍地升值,地方政府因此獲益頗豐。2005年,中國財政收入首次突破3萬億元,而同年,作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就高達5500億元。
預算內資金是解決地方政府的吃飯問題,而預算外資金,則是地方政府進行城市擴張、建設的主要來源。土地違規案件也因此層出不窮。
6月27日,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的《關于200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的審計工作報告》中披露,2003年至2005年6月,上海、天津、江蘇、浙江、江西和四川6個省(市)所屬87個開發區中,有60個違規低價出讓土地7873萬平方米,少收土地出讓金55.65億元。
變數
在這一背景下,中央一直力圖收緊土地出讓金,旨在對土地出讓金收入、分配、解繳和劃撥等工作給予詳細規范的《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有望在年內出臺。
《辦法》將使“土地出讓金全額進入地方預算”政策落地,這一點地方政府并無異議。
而爭決不下的問題,則是土地出讓金收支專戶的管理歸屬問題。《通知》說將建立土地出讓金收支專戶,但這一專戶是設在財政部還是地方,成為地方最關心的問題。而這一點,將在《辦法》中明確。
主流的觀點是,省級土地出讓金的專戶設在財政部,再由財政部返給地方,而省以下的則放在省財政部門。
這樣一來,土地出讓金的征收和使用情況就納入了財政部的監管。
與此同時,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是歸屬財政部門還是國土部門,也在熱議當中。
“中央的思路是由財政部門征收,這樣一來,土地出讓金中‘小金庫’的操作空間就會大為減少,但最后還要看中央和地方溝通的結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業人士如是說。
危機
按照上海媒體的報道,受宏觀調控影響,今年上半年,上海房地產稅收僅完成191.9億元(其中土地出讓金部分約為140億元),同比下降17.4%。
為彌補急劇減少的房地產稅收,上海市財政部門正醞釀征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從而取得增值性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根據增值額不同,繳納比例從30%至60%不等。
根據現行稅法,土地增值稅從1994年1月1日在全國開征。而目前一般采用預征的方法,如廣州預征比例為開發項目總價的0.5%~1%,上海為1%。
但在實際操作中,土地增值稅少收、不收的現象比比皆是。而土地增值部分,也正是開發商的主要利潤來源。
在房價持續走高的階段,地方政府因土地出讓金獲益,而開發商因土地增值獲益,在很多地方,雙方對“托市”擁有默契,各得其所。
但在土地出讓金收緊的政策調控下,若地方財政對房產行業依賴程度過大,將直接導致財政收入下滑,而這正也是上海市醞釀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背景所在。
背景土地出讓金歷史
□ 郭威
中國向城鎮國有土地使用者征費的制度始于1987年。當時的土地使用費作為地方稅的一個變種,主要用于地方城鎮建設和維護,而中央并未從中獲利。
1988年1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開始將土地使用費改為土地使用稅,按年收取,每平方米從0.2元到10元不等。土地使用稅收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按5:5分成。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大大改善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這也讓地方政府嘗到了“甜頭”,一些地方開始少交、瞞交部分土地使用稅。
在這一背景下,1989年5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的通知》,規定凡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地區,其出讓收入必須上交財政,其中40%上交中央財政,60%留歸地方財政。兩者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專款專用。
兩個月后,中央提取的比例降至32%。財政部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上交財政,其中先由取得收入的城市財政部門,留下20%作為城市土地開發建設費用,其余部分40%上交中央財政,60%留歸城市財政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方式管理”。
但地方政府隱瞞土地出讓收入的現象依然嚴重,中央提取部分仍然難以落實。
1992年,財政部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按規定向中央財政上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半年后,財政部出臺《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第一次將出讓土地使用權所得稱為“土地出讓金”,并將上交中央財政部分的比例,下調為5%。
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土地出讓金作為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劃歸地方所有,并在此后逐漸成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
而“獲益于土地”的地方政府,也因此有了足夠的“土地沖動”,雖經幾番調控,依然存在建設用地總量增長太快、工業用地過度擴張,違法違規用地、濫占耕地等屢禁不止的問題。
本報記者 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