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瑪集團起訴經銷商喬紅霞詐騙案件的審理可謂是曠日持久、幾經波折。7月17日,針對對方混淆視聽,在部分地方媒體上單方面散布一些片面言論對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澳柯瑪集團專門就本案件召開了有部分媒體參加的通報會,通報了案件當前進展情況,并就某些熱點問題進行了剖析和
澄清。
澳柯瑪相關負責人透露:最近,在國家有關部門的關注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而刑事部分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已指定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澳柯瑪集團總裁助理殷延增分析了案件大致經過,并指出了造成案件錯綜復雜的主要原因:
首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復立案是導致喬紅霞詐騙案的直接原因。
1999年10月,因喬紅霞欠澳柯瑪銷售公司(以下簡稱銷售公司)600余萬元的貨款,在對帳過程中喬紅霞不予配合,雙方爭議較大。無奈,銷售公司依法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南法院)提起訴訟。
2000年3月2日,喬紅霞以銷售公司欠其返利為由,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蘭州中院)提起訴訟,蘭州中院違背"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基于同一事實重復立案,從而導致了所謂的"冰火兩重天,一個案子兩中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引起了法律上的混亂局面。
蘭州中院在該案上不但違法重復立案,而且在執行程序上也嚴重違法。例如:在追加被執行人的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的規定,如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進行聽證會,然后才能作出裁決。但蘭州中院沒有進行聽證就直接追加了被執行人,執行程序明顯違法。
更可笑的是,蘭州中院執行的裁定書時間早于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甘肅高院)的二審判決書的時間,沒有二審判決就已經有了執行裁定。
另一方面,當蘭州中院違法地將澳柯瑪集團與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共計931萬余元的款項劃走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島中院)第二天就派一名副庭長帶隊趕赴蘭州,以喬紅霞在青島中院有經濟欠款案未審結和防止重大國有資產流失為由,在蘭州中院凍結了這931萬余元,蘭州中院的執行庭長在送達回執上也簽字確認。不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37名人大代表聯名上書給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呼吁蘭州中院為避免重大國有資產流失先不要發放這931萬余元的款項。但蘭州中院對青島中院的凍結文書、全國人大代表的呼吁置若罔聞,依舊將該筆款項發放給喬紅霞,致使重大國有資產流失,至今無法追回。
縱觀喬紅霞詐騙案,如果沒有蘭州中院的一系列違法行為,喬紅霞的目的是不可能達到的。因此,喬紅霞詐騙案首先是蘭州中院違法辦案造成的。
其次,"法學精英"代理喬紅霞案,是該案嚴重復雜化、擴大化的最主要原因。
本來喬紅霞與銷售公司的欠款糾紛是一樁很普通的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有爭議到法院裁決也是常事。起初,雙方已在市南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進行了質證,但陳光中教授代理了這個案子后,該案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他利用自己在法學界的影響,依仗師生關系,使本來普通的民事案件復雜多變,一時間鬧地沸沸揚揚。他一會在北京召開法學家討論會,對青島的管轄說三道四;一會跑到蘭州施加影響,讓蘭州中院重復立案。
喬紅霞被青島市公安局依法抓獲后,陳光中又跑到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拉關系找熟人,拋出所謂的最高檢研究室的答復。
早在公安局發出通緝令要抓捕喬紅霞的時候,喬紅霞東躲西藏,在藏身北京期間多次就與陳光中秘密通電話(當時,陳光中教授知道喬紅霞是通緝犯)。
從喬紅霞詐騙一案來看,由于所謂的法學精英代理參與使該案復雜化,嚴重擾亂該案的正常審理。
因個人利益的驅使,個別法學"泰斗"不顧國家和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憑借其在法學界的影響,憑借其可以帶研究生、博士生的權利對有關司法人員進行不正當的干擾和誘惑,這種"法學精英"與司法人員不正當的合作,使案件是非顛倒、黑白混淆,嚴重影響了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了國家司法人員、法學家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給當事人和國家利益帶來嚴重的不利后果。這類性質的腐敗應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前幾年發生的"劉涌"案也說明了這一點。
再看喬紅霞的親哥哥對喬紅霞的代理人陳光中教授的評價:"我妹妹所用的陳光中等北京律師我有一評:那就是再小的官司他都能給你打大,再大的官司他都能給你打到底,非打到當事人傾家蕩產或打死上幾個人、家破人亡,他才肯罷手哩"。
通報會上,殷延增就案件較有爭議的幾個法律焦點問題進行了逐一解惑。
第一、關于最高檢研究室所謂的答復的法律效力的問題
殷延增指出,按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必須經最高檢檢委會或最高法審委會通過后,以最高檢或最高法的名義對外公布,最高檢和最高法所屬部門的任何答復和解釋都不能當作法律來用。
從這個意義上講,最高檢研究室在2002年10月24日的答復,第一是沒有法律的效力;第二,不能代表最高檢的司法解釋;第三,訴訟詐騙不僅侵害了國家的正常訴訟活動,更通過這種手段侵害了公私財物。從法理上講,這種犯罪是侵害了兩個客體,而不是一個客體,而這個答復卻否認了侵害對方當事人財產這一客體。如果此答復在法律上有效,無疑給犯罪分子開辟了很大的犯罪空間。騙取幾千萬乃至上億國有資產,結果也就是拘留15天,那樣豈不是騙的財產越多數額越大越劃算嗎?試想一下,那將會給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帶來多么嚴重的后果!第四,這種答復被簡單地套用在這個案子上不難看出,套用者是處心積慮地為犯罪分子開脫罪責。
第二、喬紅霞犯罪的主要經過和犯罪手段證據確鑿。
喬紅霞詐騙罪有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在青島中院審理經濟案件時,她向青島中院提交的合同中有變造、添加的地方,這有西南政法大學的司法鑒定的證明。由此青島中院才移交青島市公安局對此展開偵查。第二部分是喬紅霞在蘭州立案時,提交了一份由其外甥女串
旻蓉寫的所謂返利協議書。就是通過這份偽造的返利協議書劃走了我們931萬余元國有資金、封掉了196萬國有股,總價值達1557萬余元。
第三、關于喬紅霞與銷售公司的返利問題的。所謂返利是在商業活動中,一種價格折讓的形式。返利的多少主要取決于這樣幾個因素:銷量、回款額度、欠款額度、售后服務質量、產品規格等。
喬紅霞所屬的公司自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與澳柯瑪發生業務,總額2600萬余元,回款1900萬余元,欠600萬余元。而喬紅霞偽造的返利協議書中的返利額度最高達79%,最低也達68%,蘭州中院據此判決澳柯瑪償付對方1557萬余元,顯然是不符合業務常理的。
喬紅霞詐騙案給人們帶來的警示。目前,我們國家的法制還不健全,市場規則也不完善,這就為個別人投機和提供了便利。一些所謂的學者出于某種個人目的,順勢鼓噪,混淆視聽,丟掉了職業操守。
因此,殷延增呼吁,國家應盡快完善立法,從嚴執法,排除干擾,給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生存環境。同時他還指出,澳柯瑪與喬紅霞的這場官司,已經演變成一場真實與欺詐、正義與邪惡的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