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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導讀
2月8日上午,46歲的海陽市民譚某來到該市第三人民醫院查體。午后,譚某離開家門去醫院取查體結果并治療,沒想到,這一去就再也沒有回家。
當日下午5時許,醫院通知譚某的家人,譚某情況不好,6時,譚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譚某的家人無法接受這個殘酷的事實,堅持向醫院要人。
9日上午,家屬抬著譚某的尸體向醫院討要說法,將尸體擺放在醫院藥房的調劑臺上,并在藥房窗口下設置了靈堂,擺上了花圈。醫院大門口寫著“殺人醫院、血債血償”,“海陽市第三人民醫院”的牌子也被改成“海陽市第‘死’人民‘地獄’”。
4天過去了,由于死者的家屬不接受醫院申請尸檢和醫療事故鑒定的建議,尸體已開始腐敗,醫院的工作陷入癱瘓,事態還在僵持中。
11日上午的海陽市第三人民醫院里烏煙瘴氣,圍觀的人們把醫院門診的走廊擠得水泄不通。一個直徑約一米的大花圈擺放在醫院藥房的取藥窗口下面,兩個紙扎的小人立在花圈兩邊。一捆捆燒紙堆放在花圈的后面,花圈前,是一大堆燃燒完的灰燼。從取藥窗口向里望去,一具用被褥和塑料布覆蓋著的尸體停放在藥房里的調劑臺上,幾個人圍著尸體哭泣著。記者在人群中找到了死者家屬,傾聽了他們的哭訴。
查體走上不歸路
譚某在海陽市經營運輸生意,自己平時出車跑長途。據譚的家人介紹,去年譚某曾覺得身體有些不適,到醫院查體后,得知血脂較高,從此不再喝酒。今年過年,休息了這么些天,整天大魚大肉地吃著,譚某擔心自己的血脂又升高了,告訴妻子他準備上醫院去做個檢查。
8日上午,譚某到醫院抽了血后,回家等待查體結果。午睡起床后,他跟妻子打了個招呼,就離開了家。妻子在家里包餃子等著他和孩子回家吃飯。
下午3時左右,譚某給妻子打來電話:“結果出來了,血脂還真高了點,大夫讓我打吊瓶呢!币宦犝f打吊瓶,妻子忙阻攔,她讓丈夫先把化驗單帶回家,第二天再去醫院治療。不一會兒,譚某再次打來電話,告訴她:“大夫讓打咱就打吧,不差這一天!边@個電話是妻子聽到的丈夫最后的聲音。
下午5時許,譚家的電話又一次響起,正在包餃子的妻子拿起電話,沒好氣地說:“打吧,不就打個吊瓶嗎,一遍遍地來電話……”沒想到,電話是醫院打來的,而且傳來的聲音讓她心驚肉跳:“你是譚某的家屬嗎?快到醫院來一趟,老譚不大好!弊T某的妻子慌忙奔到醫院,見到了呼吸心跳都已經停止的丈夫。
突來噩耗,原本一個美滿的家庭頓時塌了天,譚某的妻子和家人痛苦不已,周圍的人無不感到可惜。
尸體擺在藥房里
噩耗傳出后,譚的家人陸陸續續趕到醫院,妻妹見護士正在收拾搶救用過的藥瓶,便招呼他們停手,并把譚某的病歷收藏了起來。家人們在醫院尋找著導致譚某死亡的疑點,逐步認定譚某是被打錯了針害死的。
9日上午,醫院的業務院長告訴譚妻,要想知道死亡的真正原因,最好是接受尸檢,譚某的家人抬著譚某的尸體在醫院里走動,要求醫院還人。藥房的一位工作人員制止他們時,他們沖進了藥房,將尸體擺放在了藥房窗口的調劑臺上,并開始搭設靈堂,祭奠死者。
醫院工作陷癱瘓
該院紀副院長在事發當晚參加了搶救,比較了解當時的情況。由于幾天沒有休息好,紀副院長在向記者述說時,有些口吃。
他說,“譚某來看病時,曾告訴醫生他頭暈,醫生建議他用點丹參通通血管。8日下午,譚某開上吊瓶時,已經快下班了,接班的護士給他配上液體。譚某走進注射室時,說了聲不好,就搖搖晃晃地倒了下去,護士趕緊叫來醫生和醫院的一位炊事員,把他抬到隔壁的觀察室開始搶救。當時譚某口吐白沫,呼吸很深,心跳也很微弱。值班醫生把我叫到了醫院,參加搶救。我們對他實施了心臟復蘇,并進行人工呼吸。從4點40分一直搶救到6點鐘,做心電圖出現了直波,我們才告訴家屬他死亡的消息。死亡原因是,心臟猝死!
事發之后,醫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協議!把劭粗e過了尸檢規定的48小時期限,現在尸體已經開始腐敗了,口腔和鼻子、耳朵都開始流血水。這么下去,真不知道事情會發展到什么地步!奔o副院長低聲說著。
醫院大門口的門楣上白紙寫著大字“殺人醫院、血債血償”,而醫院的牌子“海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也被用黑筆改成“海陽市第‘死’人民‘地獄’”。院門口的人們對男子猝死事件議論紛紛。
為了盡早讓雙方達成共識,當地衛生局的領導到醫院做協調工作,無果。
理性對待意外最可取
向記者報料的于先生說:“人不幸去世,讓所有人同情。但事情發生了,應該走正常的法律途徑,這不管是對醫院,還是對死者家屬,都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方式。”
有關律師認為,對于死者家屬來說,盡快進行尸檢、留取法律證據,才能有效保障當事者的權益。
海陽市政府有關部門非常重視事態的發展,多部門聯手協調解決。衛生局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們都很同情死者家屬,畢竟是一條人命,她一時不理解也是情有可原的。所以對他們的過激行為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只能是疏導和做細致的工作。”至于醫院工作處于癱瘓和醫患雙方的矛盾激化,衛生局負責人說:“我們會盡快向上級部門匯報,爭取做通家屬的工作,盡早走上司法程序。”
但愿死者家屬與醫院早日達成共識。
·法規·
國務院頒發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章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和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尸檢。尸檢應在死后四十八小時之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超過四十八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斷,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撰稿/曙笑華
攝影/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