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歲的老人張某乘坐輪椅去某超市購物,當乘坐滾梯入店時,突然失控沖下坡去被撞傷,并撞傷另外一名女顧客。法院近日判決,超市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張某醫療費等13346.43元。 案情經過 張某2005年10月
在兒媳的陪同下,坐輪椅到某超市購物。在她坐著輪椅乘坐滾梯進入該店的過程中,輪椅失控沖下坡去,造成原告左小腿受傷,后醫院診斷為“左腿主動脈出血,小腿正面肌腱斷裂”。張某在醫院花費治療費等12383元,預計后期治療費和護理費共計1萬元。 張某認為,顧客需乘滾梯進入該店,而滾梯具有高度危險性,但被告卻未在入口處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性標志。在其入口處雖有工作人員,但該工作人員并未履行職責對原告進行任何安全告知,更未對原告加以任何勸阻。事發后,被告沒有履行救助承諾,反而拒絕了原告的請求。 張某因此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65248元,并償還原告為另一受害人所支付的治療費287.4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超市滾梯在向下運行的過程中,因坡度及運動原因,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可能給乘滾梯的人員帶來一定的損害。因此某超市作為經營者,其應對此有充分的認識,并應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以引起顧客的注意。 某超市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張某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坐輪椅乘滾梯下行時,對危險性應當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故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張某也具有一定過錯。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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