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如何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相關問題。其中規定,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見2月4日《新京報》)。
誠然,學校超標準收費、超范圍收入繳稅,并不能證明
贊助費、擇校費的合法性,但是我們卻應該警惕教育的公益性有可能在納稅的名義下的合法性流失。這并不是危言聳聽。要知道,擇校費已經成為一些公立學校主要的收入來源,一些地方重點校收取的高昂擇校費被納入當地政府的一大財源已成為公開的秘密。西南某縣政府居然下發文件稱,只有完成擇校收費的中學,才可能得到財政撥付的經費。重點校競相亂收費得到政府的鼓勵,使得進入重點中小學日益成為金錢和權力的較量。重點中小學里的各級領導干部和高收入人群子女的比例甚高,被民眾稱為有權有錢者子女的“私立學!。目前,教育行業不僅成了暴利行業,而且竟然在十大暴利行業中名列前茅。據一些教育專家保守測算,十年的教育亂收費已經從孩子們的口袋里搜走了2000多億元。明白了這些,就不可能不擔心,學校超標準收費、超范圍收入繳稅就侵蝕教育的公益性的危險了。
當下,教育仍然是我國短缺的資源。通過物錢交易、權錢交易、擇校收費等形式來換取短缺的教育資源的現象,直接破壞了升學考試制度的公平競爭原則,不僅損害學生利益,也損害了國家利益。我國教育具有公益性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也是教育的基本屬性決定的。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正因為如此,筆者以為,擔心教育公益性的合法性流失不是多余的,相反現在應該把保證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公平作為政策的基礎性目標。(舒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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