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矩”還沒定下來,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方圓”已被畫出。
“我可以肯定地告訴你,境外上市的國企、央企中,已經有行權的了�!苯眨瑖Y委人士對本報表示。“但一定級別的高管,尤其是國企編制的高管,行權的極少�!�
他所指的是,較早海外上市的一批國企,如中國聯通(HK:0762;NYSE:CHU
)、中國移動(HK: 0941; NYSE:
CHL)、中海油(HK:0883;NYSE:CEO)、中石化(HK:0386;NYSE:SNP;LSE:SNP)等。
“境外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較為合理,比較適合先行按規定行使期權長期激勵計劃�!眹Y委分配局局長熊志軍告訴本報記者。
而就在近期,由國資委聯合財政部共同制定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以下簡稱,“《規范意見》”)方上報國務院。
據悉,該《規范意見》,主要是在期權等激勵工具授予和行使的“量”、“時”、“主體”方面進行了詳實的規定,同時在企業高管之間的相對平衡上,進行了一定的調控。
同樣由國資委分配局制定的《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也已經在征求意見中。二法是否會合二為一,結合公布,尚無定論。
《規范意見》關鍵點
目前,國企海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以兩種方式為主:以紅籌模式上市的公司,多采取期權激勵,如中國聯通、中銀香港、中海油等;而以H股上市的國企,如中石化,因受未修改前《公司法》的限制,以發放股票增值權為主。
《規范意見》主要針對對象就是這些已經被授予了期權、股票增值權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行權將不受此辦法的約束。
經過多方征求意見之后,待批的《規范意見》共五章四十條。
《規范意見》認為,股權激勵的方式,主要是指期權和股票增值權,同時也鼓勵上市公司根據本行業特點和企業特點,探索實行其他的激勵方式,如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等。
和《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征求意見稿)相比較,《規范意見》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
其中一條便是,高級管理人員應該保留不低于期權授予總額20%的期權,待任期結束之后、離職之前,根據其業績表現結果,再給予行權。
“這主要是出于確保企業的長期發展角度考慮�!毕嚓P人士表示。
此外,《規范意見》中還規定,對于帶有國有企業身份的高管,其行權的量不能超過其總薪酬的40%�!澳康氖菫榱似胶飧鞣降睦��!眹Y委方面解釋。
“但40%的參照標準是什么?是該高管在國有企業中的工資,還是其在上市公司中的薪酬?有多家上市公司任職的,又以哪個為參照?”《規范意見》參與的外腦方、上海榮正咨詢合伙人馬飛提出了問題。
《規范意見》還要求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對期權授予和行使情況、持有數量和期限、上市公司薪酬委員會的工作情況等,都要及時披露,并報履行出資人資格的職能部門備案和批準。
“也就是說,國資委監管的企業,報國資委備案和批準;非國資委系統的,其出資人資格由財政部履行�!睒I內人士分析。
而對于期權和股票增值權授予和行使過程中,涉及到的上市公司會計處理以及稅收問題,則是“按照境內境外有關法規處理進行”。
出臺的前前后后
《規范意見》行至今天,實屬不易。
從1997年中國最早一批的大型國有企業到海外上市開始,股票期權(Stock Option)、激勵期權(stock
incentive)、股票增值權(SARs)和股票、現金等長期激勵工具,就被明確寫進了境外上市國企上市方案中。
但從第一家實行長期激勵的中國移動開始,各種長期激勵計劃,對于部分人士而言,只是一種“只能看不能用”的“紙面激勵”:包括劉明康、李毅中、衛留成等人選擇“棄權”就是佐證。
2003年5月,李毅中從中石化董事長的位置上調任國資委一個月后,宣布放棄中石化授予的20多萬股的股票增值權,市值近50萬港幣;同期從中銀香港董事長的位置上調任銀監會主席的劉明康,放棄了在中銀香港的173多萬股認股權;原中海油董事長兼CEO衛留成,調任海南省委書記后,也放棄了中海油授予的150多萬股的認購期權。
“主要原因是,有關部門沒有明確傳達可以做以及怎么做的信號。”一上市國企高管認為。
隨著一批上市國企的認購期權期限到來,有關主管部門意識到,這個問題已經無法避免。
因此,2003年國資委成立之后,擺在國資委分配局面前的任務之一,便是要“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并組織實施”。
2004年底,《規范意見》征求意見稿完成,2005年上半年轉給相關各方征求意見,隨后正式上報國務院待批。斯時,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規范意見,已經被證監會、國資委納入制定議程了。
“也有可能,將境內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意見融合在一起,變成一個法規出臺”,國資委有關人士表示。
在《規范意見》正式出臺之后,是否還會選擇試點先行然后再全面推開的方式,也在討論之中。
“境外上市公司規則明晰完善,應該不必通過試點就可全面鋪開,而境內上市公司,則會考慮試點先行的做法�!眹Y委有關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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