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王小石因為“出售”證監會發審委委員名單被捕,引起人們對部委要害部門主管干部的監管工作的關注。 2005年4月,中國銀行北京分行零售業務處副處長徐維聯伙同房地產開發商借用他人身份證提供虛假收入證明及首付款證
明,從中國銀行北京分行騙取個人住房按揭貸款6.4億的事實見諸報端,國人嘩然。 而2005年7月13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原甘肅省電業局財務處處長顧慧娟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更是創下了甘肅“貪官之最”。檢察機關指控,顧慧娟在任職期內貪污、挪用公款、受賄等金額高達2300萬元,僅涉嫌貪污金額就高達1700萬。
處長何以有大權力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在分析此問題時認為,一般而言,處長作為部委和廳局一個低級別官員,并不具有決策權。他們只是決策后的具體執行者。國家部委的決策權一般由部長、副部長領導下的司局長行使。
“處長的權力之所以‘變大’,根本原因在于他們手中的權力發生了變異。”
國資委研究室副主任陳國衛認為有審批權力的地方就可能有腐敗。處級作為部委最基本的工作單位,處長名義上沒有實際的權力,簽字決策權在司局長甚至副部長、部長手里。但處長作為具體負責執行的官員,拿出的意見常常最有分量。
“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大的問題,他們的意見就基本會被采納。權力就在這個過程中體現出來了。”
處長往往是行賄者要過的第一關。一般來說,處長負責審核材料真偽,是否要移送上級官員,由他們來定。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深有感觸地說:“一些關鍵部委要害部門的處長權力非常大,他們到了下邊,對地方官員來說,是大事。”
而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系主任毛壽龍語出更驚人:“很多人都說處長在‘統治中國’。”
如何監督處長
按照中國的行政體制,本來應該是決策和執行一體的,但現在卻人為地被分離了,幾乎所有的執行功能都下放給了處級。至于執行得怎么樣,只聽下級匯報。上級應該擔當的決策、監督和執行一體的功能就這樣分離,導致監督的弱化。
毛壽龍則認為這種現象的存在是由于“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想法在作怪。現行政體系中,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往往是事后監督,鮮見事中監督。
“這個處長的上級可能不知道,但下級肯定知道。這形成了有權者不知情、知情者沒權監督的尷尬情形。關鍵問題是怎么建立公務員權利的保護機制,讓下邊知情的人敢于與上級違法行為做斗爭,最起碼敢于不參與上級的非法活動。”
中央黨校調研處處長辛鳴對于毛壽龍的觀點深表贊同。但他同時認為,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對加強“一把手”的監督已經形成了共識,這是因為“一把手”的特殊地位決定的。而處長作為較低層次的政府官員,社會往往忽視對他們的監督。他認為加強對中低級別官員的監督同樣值得重視。郭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