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曾妮)改革創新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損失,只要程序符合規定,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的,可予免責。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深圳將寬容改革創新失敗者。
深圳市制定《改革創新
促進條例(草案)》,用剛性的法規規范改革創新,確保持續改革創新的動力,這在國內還是首創。
創“新”,先讓“舊”法規放行
《條例(草案)》將“改革創新”界定為體制改革創新,其范圍包括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文化體制和社會管理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司法工作等方面,基本上涵蓋了現行體制改革創新的各個方面。
深圳制定的這一《條例(草案)》充分考慮了公眾參與性,對涉及廣大市民、企業切身利益的改革創新,必須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并明確規定:涉及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文化教育、公共交通、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創新,有關主管部門必須舉行聽證會。
針對現實中經常發生的改革創新舉措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沖突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改革創新涉及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法規、深圳市法規和市政府規章的,應當先提請法規、規章制定機關修改法規、規章,然后發布有關改革創新決定。
鼓勵改革,寬容失敗
《條例(草案)》還制定了改革創新的激勵和保障措施,有獎有罰。《條例(草案)》規定,市政府設立深圳市改革創新獎項,對在改革創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可以對提出具有重要價值的改革創新意見或者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適當獎勵;公務員對改革創新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作為其晉升職務、級別的重要依據。
只要改革創新方案程序符合規定,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的,《條例(草案)》明確,即使“工作發生失誤,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損失,可以免于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