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9日電
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嚴格了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各個環節,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監督檢查、執法監督等。據此,公安機關將加強實施行政許可的自我約束,并歡迎公眾監督。
據人民日報報道,公安部近日發布的該規定提到,公安機關鼓勵個人、組
織參與對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公安機關將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舉報和投訴制度,公布投訴電話或者信箱。舉報查證屬實,公安機關將給予獎勵。受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公安人員如一年內受到二次以上投訴,且投訴屬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將受到行政處分,并視情況調離行政許可工作崗位。
規定對行政許可辦理部門和期限作了嚴格界定,以防久拖不決或互相推諉。例如,同一行政許可,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機構或者本機關指定的機構統一受理、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公安機關若5日內未通知申請人,視為受理。
規定詳細列舉了行政許可聽證環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舉行聽證的事項,或者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公安機關應向社會公告,并在公告期滿后20日內舉行聽證。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若提出聽證申請,應當20日內組織聽證。
據介紹,《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是基于《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章,目的是進一步規范公安行政許可工作,促使其公正、便民、高效。(杜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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