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構建和諧社會,密切政府與群眾的聯系,建立市長公開電話市長接聽日制度。
第二條 “12345”市長公開電話除由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負責日常的接聽、辦理,重大事項直接向各位分管市長報告以外,市政府建立市長接聽日制度。
第三條 每月第一個工作周的星期二,為市長接聽日,時間半天。
第四條 每一個市長接聽日,由一位市長到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接聽市民電話,具體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作出安排。
第五條 市長接聽日的前兩日,市內報紙、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及市政府政務網要將有關副市長的協管及分管工作和接聽時間向社會預告。
第六條 市長接聽電話時,其所分管的部門負責人、法規科長或其他熟悉政策、法規的同志一并參加。
第七條 市長除定期接聽市民電話外,可隨時到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接聽市民電話。
第八條 市長接聽市民來話后,能夠當場處理的,當即答復來話人,也可現場委托部門主要負責人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告知來話人具體答復時間。
第九條 對市長接聽的市民來話,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要會同有關網絡單位作好轉辦、催辦、回訪、統計等各項工作。
第十條 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負責做好服務工作,話務員將市長的答復或市長委托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答復隨時記錄。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2005年6月施行。(完)
責任編輯: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