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中的被申請人,是指申請人聲稱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與民商事法律關系發生爭執,而由仲裁機構通知參加仲裁的人。被申請人在接到仲裁機構送達的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向仲裁機構提交答辯書,并注意以下問題:
一、內容要全。答辯書
是對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提出的請求、陳述的事實和依據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辯或反駁。仲裁答辯書一式三份提交仲裁委員會。
二、要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規定:“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要避免這兩種錯誤做法:一是不提交答辯書,認為這樣就可以不參與仲裁活動。而事實上,是否提交答辯書并不影響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機構在15日答辯期結束后就可開庭審理,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將失去為自身辯護的權利。二是不按時提交答辯書。不少被申請人是在開庭時才進行答辯,這樣提出的答辯理由、證據經常得不到申請人的當庭認可,不利于快捷解決爭議。
三、答辯書可以補充。按照《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被申請人也可以提交補充答辯和其他材料。
仲裁機構在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后,將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高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