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馬力)
國家環保總局昨天向新聞界通報了內蒙古通遼梅花科技有限公司環境違法問題,而當地政府卻甘當違法企業保護傘,免收企業排污費等所有行政費用,甚至明文提出對企業進行檢查需事先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入。
據介紹,內蒙古通遼梅花科技有限公司是通遼市重點招商引資項目,被列為內蒙
古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企業。檢查發現,該企業一期工程超標排污,二期、三期工程在未辦理環保手續情況下也在加緊施工。對這樣一個嚴重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當地政府卻甘當保護傘。
環保總局環境監察局局長陸新元說,環保總局已責成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局對該企業環境違法問題進行處理,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該企業的二、三期工程立即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環評報批手續。責令企業完善治污設施,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并提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糾正通遼市、科爾沁區兩級政府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地方保護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陸新元說,當前,一些企業將高污染的項目從東部地區向生態環境脆弱的中西部轉移。而西部地區的一些地方政府單純追求經濟增長,急于招商引資,大干快上,無視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無視當地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仍然在走粗放型的經濟發展道路,使西部地區本來就脆弱的生態環境遭受新的破壞。
他表示,環保部門將嚴肅查處各類危害環境安全的地方保護主義行為,加強對高能耗、高污染的鋼鐵、水泥、電解鋁、電石、鐵合金、焦炭等行業的環境監管。
評論:“環保風暴”開始刮向“核心地帶”
昨天,國家環保總局通報了內蒙古通遼梅花科技有限公司環境違法問題。環保總局同時還批評當地政府甘當違法企業保護傘,免收企業包括排污費等所有行政費用,甚至明文要求對企業進行檢查需事先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入。
環保執法舉步維艱,一些地方政府充當了企業“保護傘”,這已經是個老問題了。遺憾的是,這個問題仍然大多處于“心知肚明”狀態,常常見于各種理論文章的探討,或一些慷慨激昂的講話中,或以“地方保護主義”抽象概括之,很少見到有哪些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為此負責。也正因為如此,環保總局的這次點名批評和建議處分,就有了“開創”性的意義。它似乎在表明,去年以來刮起的環保風暴,在一段沉寂之后,又開始刮向阻礙環保事業的“核心地帶”。
一些地方政府為何要為違法企業撐起“保護傘”?其原因也早有人論及。片面追求GDP增加的價值取向、官員政績考核忽視可持續發展指標的導向、官員法律意識的淡漠、公眾對政府行為監督的乏力等,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把自己的眼前利益和違法企業的利益捆綁在一起,把環保執法看成是“找麻煩”,對環境違法企業放任甚至縱容。
隨著環保事業的推進,人們越來越看到中國環保執法力度的薄弱。在立法層面,一是法律不完善,比如刑法中“破壞環境罪”的司法解釋至今沒有出臺,什么樣的行為才是破壞環境罪并不明確;二是處罰過輕,法律對于違反環評程序的罰款額度定為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這樣的處罰力度對于投資上億、數十億的項目來說,微不足道。
在執法層面,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權,包括對地方政府環境違法行為的制約。盡管我國已經規定各級地方政府要對轄區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但是除了部分省市(北京、山東、湖北、江蘇、山西等)制定了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追究行政責任的規定外,并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環境質量責任追究制,對包庇、縱容、放任環境違法行為導致轄區環境惡化的地方政府領導,對不履行環保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對不作為和亂作為的環保執法人員,如何追究其責任缺乏具體規定。正因為如此,對像內蒙古通遼市這樣的政府包庇行為,環保總局也只能停留在“點名批評”和“提請”層面,無法給出更明確的處分建議。
因而,為了從根本上減少和杜絕當地政府甘當違法企業“保護傘”的狀況,國家應該加大政府立法的步伐,要把法律規定的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轉化為實質上的法律責任,而不僅是形式上的政治責任;同時,具體明確法律責任的形式并且落實到主管領導和責任人頭上。
我們要達到的目標是:某一地區的環境質量只要不達標,即使沒有包庇行為,就要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失職責任;而一旦發現政府為違法企業進行了“特殊保護”,就應該更加嚴厲地進行處罰,其力度應該不亞于對礦難責任的追究。
環保總局這回捅破了一層“紙”,讓公眾看到了一些地方政府與環境違法企業的某種瓜葛。公之于眾之后,按常理,這個事情應該有一個比較合理的結局。但是,個案的解決還只是初步,怎樣讓所有的政府部門及其官員對環保失職負責,還有很遠的路要走。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