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新聞 2005年高等學校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將保持穩定,各地、各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變相提高。除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各地不得出臺新的收費項目,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項目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項目外的“轉專業費
”、“贊助費”、“擴招費”、“定向費”、“跨地區建設費”、“專升本費”、“假期住宿費”、“補考費”、“重修費”、“高考錄取通知書郵寄費”、“本科生錄取費”、“學位申請費”、“答辯費”、“論文印制費”、“旁聽費”、“注冊費”、“點招費”、“建校費”以及押金、保證金和各類證、卡工本費等約20項費用。(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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