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遭到投訴,昨日被市勞動監察大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罰款2.8萬元
王某半年前到我市一家公司應聘,在了解了該公司在待遇和保險等方面的具體情況后,感覺比較滿意。在該公司工作的過程中,公司每月能夠按時發放工資,但投保
問題公司一直沒有辦理。工作半年來,王某和幾名同事就投保問題詢問公司好幾次,公司始終推辭說一直在辦理中,沒有一個明確的答復。
勞動局監察大隊接到王某的投訴后,當天對該公司展開調查。經查,該公司實有職工90人,但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時只申報了18人。其余72名職工招用半年來,一直未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對此,監察大隊依據向企業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該公司15天內為72名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對其瞞報職工人數的行為處以瞞報職工工資數額1倍的罰款,計2.8萬元。該公司在接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當天進行了整改,接受了監察大隊的處罰,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了其余72名職工的保險事宜。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其處以瞞報職工工資數額1倍的罰款是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的。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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