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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