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昨天,四方區人民法院和李滄區人民法院分別宣布了對一起持槍案件的判決。我市對涉槍案件的大規模審判由此開始。
2004年9月12日凌晨,剛剛喝過酒的周某和關某來到興隆路“頂級”練歌房附近。由于酒后失言,兩人與他人發生爭執。回到住處,周某打電話
找來了朋友“狼”,“狼”給周某一把自制的左輪手槍。周某沖回練歌房附近網吧尋找打他的人,覺得在此上網的劉某、王某有點像,就掏出5顆子彈已經上膛的手槍,用槍柄猛擊劉某的頭部,用槍管捅王某的眉梢。當民警趕到,周某正搭乘出租車準備離開,他趕緊把槍扔在出租車后座下。“我知道拿槍犯法。”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周某說這也正是自己扔了手槍的原因。
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11月23日,紀某與他人搭乘出租車,行至十梅庵村某化工廠處,車內一男青年下車與路邊的一男青年發生爭執,紀即下車用獵槍威嚇路邊的男青年。此時恰巧110警車巡邏至此,將紀抓獲,繳獲獵槍1支,子彈4發。經鑒定,該槍具有殺傷力。李滄區法院認定紀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假釋。(記者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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