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1月18日對家住鎮江路的魏寶光老人來說刻骨銘心,市北區人民法院判決他和房主徐先生購房合同無效。2002年,老人用20萬買來的房子面臨被原戶主收回的境地。
魏寶光和老伴都已六十多歲,原本老人有一處不錯的住房,可一次變故讓兩人下定決心另選住處。魏寶光
患有心臟病,一次突然發病,老伴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急救車來了,可老人住7樓,在眾鄰居的幫助下,費了半天勁才將老人從狹窄的樓道抬下來。病一好,老人就開始尋找合適的矮層房源,鎮江路有處房雖然只有72平米,戶型也不如自家的老房子,但老兩口就是看好了在“一樓”。老人急急忙忙賣掉老房,20萬元買下新房子。房子產權屬于青島鐵路分局,因為沒有產權證,也就沒辦理過戶手續,只在2002年10月11日與房主徐某簽訂了公房出售合同。
房子住了兩年,2004年,老人卻收到市北區法院的通知:房子的原戶主徐某把老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購房合同無效。徐某表示,如果老人答應解除合同,他可以償還老人的20萬元購房款,并且負擔兩年來的利息。但老人并不同意,“現在房價都翻番了,20萬上哪兒買房”。雙方爭議焦點在于產權證,那么產權證能不能盡快辦出來?鐵路分局表示,房子是為了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而建,不能用于買賣,短時間內不能辦理產權證。
康達律師事務所萬久祝是徐某的委托代理律師,他認為房子沒有產權證就不能買賣,2002年的買賣合同也就無效。魏寶光的律師,天孚律師事務所的劉書學卻認為,“徐先生以成本價買到房子,可以取得完全產權,所以說老人簽訂的合同應該有效或者說合同成立但還沒有生效”。
市北區法院一審判決,房子不具備買賣資格所以購房合同無效。老人和律師表示將上訴。
法官提醒,隨著房價提升,類似案件時有發生,在購房時一定要對房子的產權多作了解。(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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