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近日下發《關于加強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強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凡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個人(含“包工頭”),將不得招用農民工。
按照規定,只有經過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資格,在我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才可以依法招用農民工。個人
不得招用農民工!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應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標準及支付方式與時間、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企業招用的農民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農民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按規定轉移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此外,我省還將建立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發放報告制度,建筑企業應當在工資發放5日內將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具體內容為農民工人數、工資項目、標準,發放標準、發放總額。
據悉,我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近期將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處理力度,切實保障農民工在政治待遇、勞動關系、工資和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其他職工同等待遇。(記者 王封 實習生 何小菲)
編輯 張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