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楊得志
個人可從事外貿經營活動
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修訂后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而修訂前的對外貿易法規定,中國的自然人不
能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有關承諾,在貿易權方面,應給予所有外國個人和企業不低于給予在中國的企業的待遇。如果外國的自然人能在中國做外貿,中國的自然人也應當能夠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對外貿易法作為外貿領域的基本法,應當允許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特別是在技術貿易和國際服務貿易、邊貿活動中,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已經大量存在。因此,這次修訂對外貿易法時就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范圍作出了新的規定。
幾種情形下可“叫停”進出口
根據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國家基于下列情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新增“對外貿易調查”
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明確規定了對外貿易調查的啟動程序。按照法律規定,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發布公告;調查可以采取書面問卷、召開聽證會、實地調查、委托調查等方式進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得出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處理裁定,并發布公告。
對外貿易調查已成為各主要貿易國家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為應對針對我國入世承諾而濫用救濟措施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的利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增加了“對外貿易調查”的相關內容。
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貨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為執行修訂后對外貿易法有關條款規定和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
完善對外貿易救濟制度
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家或者地區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專向性補貼,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規定,因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并可以對這個產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規定,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違反條約、協定的規定,使我國根據這個條約、協定享有的利益喪失或者受損,或者阻礙條約、協定目標實現的,我國政府有權要求有關國家或者地區政府采取適當補救措施,并可以根據有關條約、協定中止或者終止履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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