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緣起
去年12月中旬,被民間稱為“私家偵探”的200多名公眾事務調查從業人員聚會杭州,參加為期三天的“2003年中國商務調查杭州峰會”。正如會議主題所表達的那樣,這些在人們印象中戴著墨鏡、披著黑衣的特殊群體來到西子湖畔,為的是尋覓“陽光下的調查”。
身份有點尷尬
作為一種職業,“私家偵探”還未被我國政府所認可。1993年,公安部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明令禁止的業務包括:受理民事、經濟糾紛,追討債務以及安全防范技術咨詢,涉及個人隱私的調查等等。
盡管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但近幾年來,各類冠以“事務調查中心”、“事務調查所”名稱的公司越來越多。公眾事務調查機構的業務范圍非常廣泛,其中包括尋人、情感忠誠調查、子女行為監護、追討大額債務、行蹤調查、信用調查、知識產權調查,以及打假維權、經濟情報調查等等。
據“2003年中國商務調查杭州峰會”組委會主任徐敏介紹,在全國,這樣的法人或非法人機構約有1000家,從業人員達幾萬人。此次會議的承辦單位———浙江萬馬律師事務所就專門設立了一個非法人的機構,即公眾事務調查中心。該律師事務所常務主任常建軍介紹說,公眾事務調查中心承擔的正是該律師事務所“收集證據”和“調查公眾事務”的功能。
作為一名資深律師,徐敏在采訪中一直沒有使用“私家偵探”這一提法。“公眾事務調查并不等于私家偵探,中國也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私家偵探。”
社會需求巨大
參加“2003年中國商務調查杭州峰會”的專家分析指出,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為“公眾事務調查”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沃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了醫療事故等特殊案件外,要想打贏官司,必須由原告舉證。但是當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往往沒有相應的技術和能力開展調查。在民事糾紛中,國家的偵查和公訴機關一般不會介入。于是,這種需求便自然而然地孕育著一個行業。
法院在對財產糾紛案件進行判決后,一些債務人往往會采取轉移藏匿財產的方式逃避法院執行,但法院由于各方面的限制,往往無法得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判決書也就成了一紙空文。現在就有不少債權人通過聘請“私家偵探”,掌握了對方的確鑿資料,給法院執行帶來了便利。
兩道“法律坎”
盯梢、偷拍和偷錄,是調查中常用的手段。由于許多調查員兼具律師的身份,因此他們還同時享有律師所具備的調查權,如查閱個人戶籍資料和查閱企業工商資料等。此次“商務調查”會議吸引了全國各地的百家媒體,其備受關注的原因在于:“私家偵探”這一職業最令人擔心的,就是它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
據介紹,為了保護他人的隱私,目前一些調查機構的委托人只能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如要調查一家公司的資信狀況,那么委托人必須與這家公司有生意上的往來;要調查一個人的婚姻忠誠情況,那么委托人必須是此人的配偶。業內人事解釋說,因為夫妻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商家有誠實守信的義務、許多案件都需要證據,調查機構的工作只是在履行他人委托的權利,對委托人的嚴格界定,可以避免對他人的隱私構成威脅。
然而,一些法學界人士表示,調查業所使用的許多手段都是在法律的邊緣游走,要保護好個人隱私,除了要完善法律對調查業的規范外,加強從業人員的自律也十分重要。一些公眾事務調查機構為了避免侵犯他人隱私、回避法律風險,就拒絕使用針孔攝像機等工具。
除了侵犯他人隱私,“私家偵探”們所面臨的另一道法律難題是:以“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有沒有法律效力?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中指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由此,公眾事務調查機構利用“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面臨著不被法律承認的尷尬。
然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卻在“偷拍偷錄”證據的有效性方面有所突破: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沒有采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也可以在法庭上充當有效證據,這一規定從某種程度上為這些“偵探公司”拓寬了生存的空間。
期待接受管理
“私家偵探”的存在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激烈爭論。贊成者認為,“私家偵探”可以對民事權利進行救濟,完成國家機關不介入的調查取證,甚至可以對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的調查事實給予完善,應當成為政府管理社會職能的補充。反對者則認為,偵查權是一種國家、公共權利,一旦被濫用就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私家偵探”的調查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觸犯了公民和團體的合法權益,如果被犯罪分子利用,后果更是不堪設想。
一些業內人士抱怨說,目前已有許多人參與“公眾事務調查”業,但其中良莠不齊,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把它作為幌子從事違法行為,敗壞了整個行業的名聲。此外,目前國家對“公眾事務調查”業還沒有規范的管理措施,更談不上統一的管理標準,公眾事務調查的收費就存在這樣的問題。
據了解,目前公眾事務調查的收費一般與律師的收費相同,但由于目前全國沒有統一的律師收費標準,因此公眾事務調查的收費也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往往是由調查機構和委托人協商而定的,同一個案件,不同公司的收費有可能相差幾萬元。
針對目前的管理空白,參加“2003年中國商務調查杭州峰會”的眾多業內人士呼吁,有關部門應“主動出擊”,改變目前這一行業放任自流的現狀,提高準入門檻,規范從業人員的資質,以促進這一行業有序健康地發展,真正實現“陽光下的調查”。
“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
北京大學法學系康樹華教授認為,中國調查業實際上是在整個社會“公力救濟”綿薄的基礎上而興起的。“像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家里忽然間少了個人,這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是再大不過的事情了,但公安機關每年能派出多少警力去偵破這類案件?能讓幾個被害人回到自己的家庭過正常的生活?”
在以前的超穩定社會形態下,國家職能部門是能夠左右局勢的,但隨著社會經濟的巨大轉型,國家機構發現它們要應對的新問題越來越多,也越來越難處理。“民眾在這種情況下成為了弱勢群體,從小到大受到的教育讓他們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相關職能部門身上,當這種全權信任的寄托由于種種原因破滅之后,勢必將會產生一種不滿情緒。這種情緒積蓄后爆發出來,或是發泄在犯罪分子身上,或是發泄在處理事件的國家職能部門身上。這兩種情況對社會穩定來說,是極為危險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員對媒體說。
私人調查行業在誕生的開始階段,就決定了它將站在弱勢的個人這一邊,它用商業的方式很好地彌補了政府和個人之間的“感情裂縫”。
“看待一個行業,不能單純地看它做了什么,產生了什么。而是首先應當看社會對這個行業是不是具有需求,這個行業能否滿足社會的需求,以及對社會是否有益或是能否對社會起到有益的補充作用。”康樹華教授說。
中國行為法學學會會長、憲法專家李步云教授也認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不存在矛盾:“‘私力’只能是對‘公力’的一種補充,它的功能是找證據,最終能不能用,能不能成為呈堂供證,還必須由‘公力’來決定。”但李步云教授對此似乎并不樂觀,“在我們現有體制下,如果在5年內能立個條例就非常不錯了。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私家偵探
私家偵探作為一種職業,至今仍未開放,不能進行工商登記。1993年,公安部發布《關于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被明令禁止的“業務范圍”包括:受理民間民事、經濟糾紛,追討債務,查找親友,安全防范技術咨詢及涉及個人隱私方面的調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