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百多名下崗職工通過熱線電話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咨詢:自己在簽定《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的期限內,如果按規定辦理了退養安置,社會保險關系如何辦理?
在眾多的咨詢電話中,李滄區雅儷司服裝廠的女職工張天的情況最為典型。1998年9月,張天與單位簽訂了“進中心協議”,今年6月,張天已經年滿45周歲,仍在“進中心協議”期限內,企業按規定為其辦理了退養手續,但她不知道自己的社會保險繳納比例。
工作人員介紹說,依照張天的情況,雅儷司服裝廠應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為基數,養老保險按33.5%(含個人繳費8%)、醫療保險按10%(含個人繳費2%)為張天繳費,每月2.5元的大額醫療救助金由張天負擔,由企業代繳。按時繳納以上保險費,張天即可按規定享受醫療、養老保險待遇。
據了解,依據我市有關規定,退養安置的人員,由企業以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為基數,按企業現行繳費比例(含個人繳費部分)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大額醫療救助金由個人負擔,企業代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為基數為其記錄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企業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并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