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市政府同意,市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昨日聯合下發了《關于繼續做好協保人員等就業弱勢群體出中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關注他們出中心的待遇問題。
通知要求各部門和單位要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妥善安置“協!比藛T和就業弱勢群體。有求職要求的“協!比藛T等就業困難的弱勢群體應主動到街道勞動管理所登記,優先為其提供崗位,幫助其就業。
“協保安置”是指2002年年底前在中心協議有效期內女滿40周歲、男滿45周歲的下崗職工,與企業簽訂至法定退休年齡的保留養老、醫療保險關系協議!皡f!眳f議簽訂后,企業每月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為基數,養老按33.5%(含個人8%部分)、醫療按10%(含個人2%部分)的比例繳納保險費,“協保”人員每人每月2.5元的大額醫療救助金也由企業一并繳納。協保人員享受養老、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時,由企業辦理退休手續。
通知要求,“協!比藛T應在出中心1個月內憑證明到街道勞動管理所辦理失業登記。對已進行失業登記暫無工作的“協!比藛T,可從登記次月起持證、卡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累計最長為24個月。“協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享受“協!比藛T的養老、醫療保險待遇,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通知規定,“協!比藛T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服從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動態管理!皡f保”人員從事社區服務或非正規就業等有收入的勞務時,街道勞動管理所可將其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封存,在《協保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卡》上予以注明;待其不再從事有收入勞務時,可繼續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通知特別要求,對有求職要求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夫妻雙下崗職工或一方下崗、一方失業、工傷、患重病和單親撫養子女的出中心人員,由企業或資產經營公司3個月內調劑崗位,確保安置。安置上崗后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安置期間,繼續按進中心人員標準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按原渠道籌集。出中心工傷人員本人不服從安置或自愿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按文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為了讓“協!比藛T和就業弱勢群體做到家喻戶曉,市再就業服務中心還專門編發了宣傳材料,通過各級再就業中心發放到下崗職工手中。(本報記者魏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