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私人小客車合乘認定 青島今起征求社會意見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6月25日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有關精神,為進一步規范運輸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非法營運行為,合理厘清非法營運行為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限,市交通運輸局起草制定了《關于查處非法營運時對私人小客車合乘認定的意見(征求意見稿)》,通過市交通運輸局官網予以公布,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征求意見稿主要有以下內容:
私人小客車合乘,是指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私人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約定并承擔。
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即駕駛員)、合乘者(即乘客),依托互聯網技術整合供需信息的,還包括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即合乘平臺)。
合乘出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應當基于自身出行需求,提前發布信息尋找同路的乘客,不得基于乘客的出行需求提供出行服務。
(二)合乘出行提供者應提前發布出行計劃及線路,出行計劃及線路應當包含具體時間和地點。
(三)同一合乘計劃及線路的合乘出行需求,每次合乘不超過兩批次乘客。不得同時使用不同平臺實現多批乘客合乘。
(四)合乘出行實行次數限制。分攤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數不得超過四次;免費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數不受限制。
(五)合乘各方應配合執法檢查,并主動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以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六)合乘各方之間發生訂單發布、費用分攤、服務提供等方面糾紛的,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合乘出行應由乘客分攤的成本僅限能耗成本及發生的路橋通行費等直接費用,不含起租費、低速等候費、空駛費、夜間收費、預約服務費、大件行李費等非直接成本費用。駕駛員收取的每公里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本市普通型巡游出租汽車車公里租價的50%。
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意見,對非法營運行為或合乘出行行為進行認定,對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具體參與方式如下:
電子郵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發送郵件至電子郵箱(qdwycdw@163.com),請在郵件主題中注明“關于查處非法營運時對私人小客車合乘認定的意見建議”。
本次意見建議采集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24日24:00,以郵件發出時間為準。(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周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