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原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張恒道一審公開宣判
2024年5月31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原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張恒道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張恒道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張恒道利用擔任青州市建委主任,濰坊市建設局副局長,濰坊市規劃局局長,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拆遷補償款撥付、項目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70萬余元。2017年初至2019年9月,張恒道擔任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不正確履行職權,在濱海開發區所屬國有公司與相關單位簽訂招商服務協議及協議履行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恒道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數罪并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以及濫用職權事實,受賄罪構成坦白,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涉案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受賄罪從輕處罰,對濫用職權罪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