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規!帶寵物、喝大了沒人陪…出租車可拒載!
3月23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青島市客運出租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待報省人大批準后實施。
出租車駕駛員年齡延長至65周歲
條例的制定,將規范客運出租車經營行為,維護客運出租車市場秩序,保障營運安全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該條例不僅規范了巡游出租車的營運,還將網約車的營運規范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規范。
條例對于出租車的經營資質進行了明確。其中指出,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期限為八年,期限屆滿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符合條件的車輛由許可機關頒發道路運輸證。巡游車道路運輸證的有效期限應當與車輛經營權的使用期限一致。在巡游車車輛經營權使用期限內,可以更新車輛。網約車道路運輸證的有效期限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起八年,有效期滿不予延續。網約車車輛報廢、轉讓的,應當退出營運。
出租車駕駛員六大條件
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證,或者在本市已經辦理身份信息登記;
按照規定經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不開空調乘客說了算
此次針對出租車營運服務的規范,一個重要的改變就是明確了出租車可以在全市范圍內營運。
條例指出,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持網絡服務平臺安全運行,提供不間斷營運服務,依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網絡數據,做好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公布服務質量標準和計程計價方式,提供服務前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車輛信息,并保證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營運服務的,相應的網約車經營者均應當承擔本條例規定的管理服務責任。
出租車駕駛員“十遵守”
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按照規定辦理使用服務監督卡;
安全行車,服務規范,衣著整潔,舉止文明;
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容整潔;
保持車輛設備、標志正常使用;
在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調;
按照規定標準和方式收取車費;
在機場、車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服從調度管理,按序營運;
按照規定參加教育培訓,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時報告;
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調查,及時履行處理決定;
發現乘客遺失物品主動歸還失主,難以確定失主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交給出租車經營者或者公安機關。
出租車駕駛員“十禁止”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同乘;
離開車輛兜攬乘客;
巡游車空車待租狀態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絕載客;
巡游車空車待租狀態下,在客流集散地或者路邊停靠時,拒絕載客;
巡游車暫停營運狀態下,主動問詢乘客去向后,拒絕載客;
巡游車以自定營運目的地等方式挑選乘客;
網約車巡游攬客或者進入巡游車專用通道(執行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除外);
網約車誘導乘客取消線上訂單、進行線下交易;
網約車使用巡游車頂燈、空車待租、暫停營運等營運標志。
帶寵物、醉酒沒人陪可拒載
條例也充分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其中規定了七類情形下,出租車駕駛員有權利拒絕或者終止提供營運服務:
七類情形可拒載
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或者違禁品、寵物以及可能污損車輛的物品乘車的;
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經道路無法行駛的;
精神障礙患者、喪失自控能力醉酒者無人陪同的;
實施或者要求駕駛員實施違法行為的;
侮辱或者毆打駕駛員、搶奪方向盤等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或者妨礙駕駛安全的;
損壞、污損車輛以及設施設備拒絕賠償的;
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且拒絕隨同到有關部門登記的。
而發生以下四種情形,乘客則有權拒絕支付車費:
四類情形可拒絕支付車費
巡游車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高于規定標準收費,或者網約車高于公布標準收費的;
不能提供符合規定的車費發票的;
不將乘客送至目的地的;
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同乘的。
而對于出租車運營中的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也進行了加強。例如對于線上預約車輛與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或者線上預約駕駛員與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由交管部門責令改正,每次罰款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巡游車未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的,由交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條例還對“順風車”也進行了規定。順風車,即條例所稱的私人小客車合乘,是指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條例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規范發展,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服務。
擴散!周知!
來源|青島早報記者 劉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