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網信辦26日公布《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簽訂協議,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征求意見稿要求,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冊、使用的賬號名稱信息,不得有假冒、仿冒、捏造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名稱、標識;不得有假冒、仿冒、捏造新聞媒體的名稱、標識,或擅自使用新聞、報道、報刊等具有新聞屬性的名稱信息等情形。
征求意見稿提出,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在注冊賬號時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虛假注冊的,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不得為其提供服務。
此外,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向未成年人提供賬號注冊服務的,應當取得其監護人同意,并對未成年人進行基于居民身份證號碼的真實身份信息核驗,對監護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核驗。
根據《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六條,
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冊、使用的賬號名稱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假冒、仿冒、捏造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名稱、標識的;
(三)假冒、仿冒、捏造新聞媒體的名稱、標識,或擅自使用新聞、報道、報刊等具有新聞屬性的名稱信息的;
(四)假冒、仿冒、關聯國家行政區域、機構所在地,標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間的地理名稱、標識的;
(五)故意夾帶二維碼、網址、郵箱、聯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諧音、相近文字,拼音、數字、符號、字母和無意義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