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通知,決定在全市新設立企業實施企業信用承諾制度,進一步提高企業信用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維護市場交易秩序。通知自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
2016年,原青島市工商局出臺了《關于在全市新設立企業實施信用承諾制度的通知》的規范性文件,在全省率先實施企業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取得了較好效果。根據機構改革職能劃轉情況,為繼續深入實施企業信用承諾制度,市市場監管局與市審批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在全市新設立企業實施信用承諾制度的通知》
根據通知,信用承諾的對象是在青島市轄區內申請設立的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信用承諾的內容主要包括: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格遵守企業年度報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嚴格遵守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真實、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填報公示信息。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不實施制假售假、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侵犯知識產權、違約毀約、惡意逃債、偷稅漏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行為,守信經營,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放心消費創建。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發生違法失信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約束和懲戒,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承諾制度,既是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舉措,也是營商環境評價的主要內容。市場主體辦理設立登記時作出的承諾,可作為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進行失信懲戒的依據。通知指出,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實施信用承諾制是推進“寬進嚴管”,構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體系的重要手段,通過不斷強化信用對市場主體的約束作用,推動形成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信用承諾管理,將企業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作為對市場主體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