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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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1月29日訊 今天邀您來學習一下《慈善法》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慈善組織作出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或者調查時,檢查人員或者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第九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九十六條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
第九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國家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以及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